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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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一、比较法和比较法学的概念  比较法并不是像某一国家的民法、刑法那样

2、的法律。民法或刑法都各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也都各有调整这些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比较法既没有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简单地说,比较法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这三个用语的意义实质上是一样的,而且后两个要比第一个更为精确,但在绝大多数法学家中,比较法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  比较法或比较法学的特征,主要在于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当然,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任何科学都使用比较方法,但比较法学不同于

3、法学其他学科,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比较法所比较的法律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这里所讲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其含义是相当广的。例如从空间而论,一般指本国法和外国法之比,或不同外国法之比。仅本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一般不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学范围。但有的法学家认为,联邦制国家中的联邦法和邦法之间以及各邦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属于比较法学范围。  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三个过程。第一个是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资料;第二个是对这些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同异;最后是分析同异的原因并作出适当的

4、评价。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换句话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某种问题,因而发现不同国家法律中的同异,也可以说就是发现对同类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例如在控制人口增长问题上,不同国家是否采用法律手段;假如都采用法律手段,那么就可以再比较它们分别采用了什么法律手段,如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法律上允许人工流产、法律上对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分别予以奖励或制裁,等等。  二、比较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学科  在国外比较法学家中长期存在着关于比较法性质的一个争论,即它是否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或者它仅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在这一问

5、题上,大体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怀疑这一争论的意义。例如英国比较法学家格特里奇认为:“这样的问题是纯学术问题,其重要性无信纸如何是可疑的”,因为问题的关键是对“科学”和“方法”两个术语的解释,但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很难明确分开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比较法仅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例如,20世纪初著名分析法学派代表萨蒙德为比较法所下的定义是:“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类似和差别的研究”,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学部门,而“仅仅是这种科学的各个部门中的一个特殊方法”。西方不少法学家也都持有这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比

6、较法不像民法、刑法那样,它没有自己特有的规则,因而也没有它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苏联法学家C. 齐夫斯也认为,比较法至多只不过是专门的、个别的科学方法,“把个别方法看作一种本身能够构成特别科学和独立学科的因素,未必有根据,并在实际上未必合适”。  第三种意见认为比较法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也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早在1900年召开的第一届国际比较法学会上两个重要代表人物,法国比较法学家萨莱伊和朗贝就持有这种观点。法国另一比较法学家达维在其主要著作《当代世界主要法律制度》一书中也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毫无疑问,对

7、于多数人说来比较法将确实是一种方法,即‘比较的方法’,用来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特定目标。但是对于其他人,如果他们主要的事情是研究外国法和把它同他们的本国法进行比较,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法就取得了一门科学的地位,也即在法律知识中一个独立部门的地位。换句话说,现在需要有一类能够恰当地称为‘比较法学者’的法学家,同那些在各自领域中运用比较法的人们并驾齐驱。”苏联法学家B. 图曼诺夫认为“现代比较法学,既是利用比较方法作为特别分科研究方法,也作为特别研究方面,不论这两个方面如何相互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仍有一定区别”。

8、  本文作者也认为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方法与学科当然是密切联系的,特别是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比较法来说,对法律的比较是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但方法与学科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科学研究的手段,后者是指科学研究对象的一定领域。如上所述,比较法的确不同于民法、刑法之类的部门法,但是它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即不同国家的法律,它也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成果,它是从其他法学部门中无法取得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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