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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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曾经有学者认为宪法学已经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了,我不这样认为。其实要研究的问题很多:一是从理论上深入,因为宪法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不仅有法律理论,还包括政治学理论、行政学理论的一些原理问题;二是对规则的研究,研究要深入,要很细,研究一个宪法规范可以写几本书;三是进行比较研究。今天要谈的几个问题都比较热门,涉及到一些重大的法的一般理论和宪法理论。我想就这些谈谈个人的想法。一、法律至上1979年9月我和其它两位同志在《论以法治国》一文中最早提出了法律至上的观点,当时就有人反对,正式稿子把它删掉了。1989年,我在《中国法制改革学术研讨会》

2、的发言又主张“必须响亮地提出法律至上的口号,保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1989年王家福、刘海年和我发表的《论法制改革》中提出的五个原则中包括了法律至上原则。夏勇在《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关于“法治”的解释也提出了法律至上。此外李光灿、王礼明、程燎原、倪正茂等同志都持这种主张。我在1999年4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的《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中的十个法律原则中也包括了法律至上。所以在法学界对法律至上的观点提出质疑的不多,但也不是没有。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胡乔木主持起草小组的预备会议时,王叔文曾经问过胡乔木,“现在有人提出法律至上,你认为对不对?”胡乔木回答:“法

3、律不能至上,国家也不能至上。”顺便说一下,我个人认为国家不能至上是对的,我们过去吃过这方面的亏,其表现有三个:一表现为国家利益至上。在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群体利益之间,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因此忽略了地方、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这是我们长期以来政治经济制度高度集中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在调整这种利益关系;二表现为国家职能至上,国家把一切都包了,现在国家职能要进行转变,实现“小国家,大社会”,扩大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三表现为国家权力至上。在权利(right)和权力(pop;#8226;;#8226;;#8226;;近代法治的任务就是要用法律的功能约束老百姓和官吏

4、,但主要是官吏。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且又必须实行代议制的情况所决定,是现代宪法产生的根本目的之一。而且,老百姓手中无权,直接治理国家的不是民而是官;要依照法律治国的也不是民而是官。张光博教授认为依法治国“不能解释为依法治吏或依法治权,法和国家都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通过官吏实行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而不是首先对付自己的工作人员,应对付被统治阶级”。这里涉及到一些词的用法。依法治国中的治不是对付,是治理、约束、管理之意。如果是对付被统治阶级,依法治国的意义究竟还有多大?这涉及到法理学界依然在争论的法的本质问题。现在还有少数学者坚持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最先对此提出质疑的

5、不是法学界,而是胡乔木同志。“现在还有没有被统治阶级?从1956年以后没有一个被统治阶级,哪里还有统治阶级?因此是不对的。”无论从立法、司法实践,还是从社会现实来看,我们并没有在立法、司法的时候考虑怎样对付被统治阶级,没有人在立法过程中讨论过这个问题,而是讨论利益关系,用一定的伦理道德、一整套的价值准则来分配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这才是法律的本质问题。因此法律的本质应是利益问题、道德问题,即统治者用一定的伦理道德、价值准则来分配社会的各种利益。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权利的核心是利益问题,义务是一种负担(利益的负担),权利是一种享有(利益的享有)。三、宪

6、法监督张光博教授认为“如果其它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法律发生违宪,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日常行使职权过程中即可解决,可以说关于违宪问题在我国制度设计过程中就已经消化了。”也就是说关于违宪理论的探讨、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宪法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宪法理论界还没有人提出过这种令人吃惊的看法。1982年《宪法》通过时有3票弃权,这在我们立宪史是开天辟地的一件事。当时这三个人都公开了自己的身份,弃权的主要理由是82年《宪法》没有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当时宪法学界对此的呼声很高,一直到开会表决之前,意见大都集中在这点。胡绳在写82年《宪法》讲话稿时,内部有一个报告,其中提到

7、“我们现在条件还不太成熟,经验还不够”。此后18年来,宪法学界一直在呼吁设立违宪审查制度,这是比较一致的看法。这次许崇德在全国人大讲课时,除讲了一些基本知识以外,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如何实施?如何保障其实施?二是违宪审查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一系列概念的解释还没有达成共识,还无法得出具有权威性的解释。如违宪的主体是谁?(是国家领导人?国家主要干部?高级干部?老百姓有没有违宪问题?)违什么东西是违宪?《宪法》规定公开审判制度,我们长期以来很多案件都不公开,是不是违宪?违反宪法的哪一条哪一个原则是违宪?违宪有没有时效?违宪如何处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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