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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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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两起农村护林员渎职犯罪引发的思考从2009年至今,镇安法院先后审理了三起涉林渎职犯罪案件,其中今年两起为农村护林员渎职犯罪,涉林渎职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农村护林员渎职犯罪比例居高。镇安法院在2009年以前未审理过涉林渎职犯罪案件,农村护林员渎职犯罪是首例。连续审理的2起农村护林员渎职犯罪案件,也给林业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一、农村护林员渎职犯罪高的原因1、渎职犯罪的农村护林员文化素质偏低。农村护林员被林业部门聘为护林员后,代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管护责任区的森林资源,属于依法从事公务,代表国
2、家行使职权。行政执法本身的特殊性质,要求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但从镇安法院办理的2件农村护林员的渎职案件来看,均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2、认识水平不足。由于文化水平低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农村护林员既认识不到自身与林业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后工作的性质,又在实际的工作中将注意力集中在森林防火和滥砍滥伐上,而对国家保护的珍惜植物保护意识淡薄。而两起案件均是在其管护区内二十多株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被非法采挖,属于涉林案件中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严重的破坏了森林资源。在林业派出所侦查前,有农村护林员居然对红豆
3、杉认不准。3、农村护林员工资待遇低。经调查案件发生所在地的全镇农村护林员的工资。站长每月100元,普通护林员每月80元。而农村护林员的工作任务并不比专职护林员轻。常年要坚持护林巡山,一个月巡山不少于25天,还要协助镇林业管理站、村护林站开展有关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等十一项工作。低工资导致了农村护林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完全不作为。而低工资高要求严重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也就是认真工作了但无法保障生活,不认真工作了失职了要承担最高责任即刑事责任。4、林业部门监督管理和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从审理的案件中可
4、以看出,虽然林业部门制订了相关的制度,划分了各自的责任,但具体在落实上缺乏力度,没有起到监督管理作用,而且乡镇林业站人员编制少,任务重,林区范围广和护林员少矛盾冲突较大。并且林业部门对农村护林员的每年培训2次相对较少,且缺乏专业知识培训特别是提高护林员对国家珍贵树木的保护意识实地辨认能力。由于林业部门宣传不到位,特别在边远的农村,往往同时是重点林区村民环境资源保护普遍淡薄,更是认识不到护林失职构成犯罪。二、农村护林员渎职犯罪的防范对策1、加强对农村护林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农村护林员对渎职犯罪都
5、缺乏认识,认为自己仅仅是工作失职,管护不力,对构成犯罪更是无法理解。广大群众也认为农村护林员是农民怎么能犯渎职罪,也对渎职罪的危害认识不深。因此审判机关和林业部门应当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涉林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和相关法律知识。其次是聘用文化素质相对高的农村护林员,并加强对护林员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林业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国家珍贵植物的认知水平。2、林业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审理涉林渎职案中,我们不难看出,林业部门对农村护林员管理松散,因待遇过低,有的护林员常年外
6、出打工,也无人过问。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同时向林业部门提出“重点辖区重点看护,责任细化包干”等建议,所以林业部门要加强护林员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责任区有责任人,责任人在责任区尽职,将制度落实到实处,加强有效监督管理。3、改善农村护林员的工作待遇。提高护林员工作积极性。农村护林员均是兼职护林员,既要保障自己的生活,又要保证做到常年巡山护林,特别是村组干部兼职的,确实无法达到林业部门的工作要求。护林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专职专干,只有提高农村护林员的工作待遇让其专职护林,农村护林员才能在尽职中无生活之忧,
7、才能很好的保护森林资源使其免受破坏,进而避免渎职罪的发生。论渎职犯罪主体的界定——基于立法解释的再分析张展* 【内容提要】国家工作人员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渎职罪主体的立法解释突出了渎职犯罪主体的公务要素、权源要素、职权要素特征。渎职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词】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
8、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人员 现行刑法在渎职罪的主体构成中,明确规定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相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刑法文本显然强调了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法本意。在长期的实务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严格限定在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1]中工作的人员。但是随着国家机构人事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法的出台,渎职犯罪主体究竟如何界定更成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实际上,从新刑法颁布实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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