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则的比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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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则的比较  2006新准则的颁布,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我国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环境越来越规范,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对新准则的理解、应用能力,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资产减值核算体系变化的比较  1.确认范围上的差异。原企业制度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而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指的资产,除原有的八项

2、资产外还增加了成本模式下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商誉、生产性生物资产、某些权益工具、矿区权益等。新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计提范围大于原准则的范围  2.制度细化性的差异。原企业制度并未详细规范那些资产可以不提减值准备。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细化性的规范,制度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以及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不计提减值准备。  3.准则体系变化上的差异。原企业制度对于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并未按照一个有机的体系进行规范,在

3、每一个具体的准则中规定了每一种资产的减值准备的核算方法,出现判断减值迹象的重复性和会计核算的零乱性,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主要规范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的核算方法,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范了存货、应收账款、贷款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减值的核算,从而明确了长期资产和非长期资产减值核算的不同核算方法和核算原则。    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变化的比较  1.账务处理

4、上的变化。原企业准则规定不同的资产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其确认的损失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例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又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又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由于减值损失没有归类到统一的科目中,所以在会计报表中不能清晰地反映减值损失对利润的影响,造成了会计报表理解上的困难。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律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增强了报表的可理解性。  2.谨慎性原则运用上的变化。企业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运用的前提就

5、是谨慎性原则,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在减值因素消失时,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在实物操作上有关减值的迹象发生和消失往往主观因素大于客观因素,使得很多企业把减值准备的计提变成调节利润的手段,以前有很多暂停上市的公司得以恢复上市,就是采用“巨额计提,大额转回”的方法以实现扭亏为盈的,谨慎性原则的使用反而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资产一旦计提了减值准则在该项资产未处置前减值准备不能转回。可以看出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谨慎性原则采用了“适度”2运用法,有效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减值

6、准备计提具体计量上的变化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量上的变化。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旧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方法,因而企业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多依据“企业自身的评价”这种评价从企业的角度讲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但由于企业管理当局与信息使用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即使来自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减值信息较可靠,也不易得到投资者的普遍认同。第二,很多固定资产在作为个体的情况下并不能产生单独的现金流,因而企业在依据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相比孰低相比较计提减值准备实际上是没有“依据”的,计提减值

7、准备的依据只能是“管理层对利润的需求”。所以在新准则中引入了“资产组”和“资产组合”的概念,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对于那些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要求以其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并确认减值损失。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这样就增强了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可操作性,提高了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量上的变化。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会计处理的变化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15条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

8、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资产负债表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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