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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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价电〔2009〕2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3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均提高30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

2、格。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9月2日零时起执

3、行。五、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成品油具体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物价局备案,并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各市价格主管部

4、门及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请在9月2日上午11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传真:0571-87052908) 附件:浙江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二○○九年九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标号单位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90号汽油(Ⅱ)元/吨76207320元/升5.6493号汽油(Ⅱ)元/吨80777777元/升6.0497号汽油(Ⅱ)元/吨85348234元/升6.420号柴油元/吨68806580元/升5.88-10

5、号柴油元/吨72936993元/升6.24注:以上价格自2009年9月2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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