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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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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主讲人:方龙根方园劳动政策咨询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及比例社会保险法的再认识——发展趋势在职人员城镇居民(非在职)农村人员年老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工伤保险无无失业失业保险无无生育生育保险无无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趋势(第二章—第六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的再认识——缴纳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2、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依据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承担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原上海社会保险的种类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小
3、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城保政策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22%8%30%单位按22%缴纳养老保险,其中3%划转至个人帐户,即个人账户按11%计入。医疗保险12%2%14%工伤保险0.5%0.5%失业保险2%1%3%生育保险0.5%0.5%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2338—11688)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镇保政策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17%17%医疗保险5%5%工伤保险0.5%0.5%失业保险2%2%生育保险0.5%0.5%缴费基数
4、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338)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综保政策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7%12.5%医疗保险5%工伤保险0.5%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338)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的社会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做适当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不再继续适用(废止)城镇户籍人员直接按新城保缴纳非城镇户籍人员分五年过渡到城保不再继续适用(废止)分三年过渡到城保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原城保的变化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22%8%30%医
5、疗保险12%2%14%工伤保险0.5%0.5%失业保险1.7%1%2.7%生育保险0.8%0.8%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2338—11688)缴费比例各保险间微调,总比例不变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2%中的3%不再划转计入个人帐户。原镇保的过渡(1)过渡时间段最低缴纳基数缴纳比例2011.7——2012.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60%(2338)27%(企业)+7%(个人)2012.4——2013.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60%31%(企业)+11%(个人)2013.4——2014.3上年度市平工资
6、的60%37%(企业)+11%(个人)2014.4起上年度市平工资的60%--300%37%(企业)+11%(个人)分三年进行过渡。在过渡期内,社保缴纳基数统一按照历年最低社保缴纳基数缴纳,即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比例分三年进行过渡。2011年6月仍在按照小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费用的,则进入过渡期。2011年7月起新入职的上海市城镇户籍人员直接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不实行过渡政策。原镇保的过渡(2)过渡时间段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养老保险2011.7-2012.317%5%22%2012.4-2013.
7、319%8%27%2013.4-2014.322%8%30%医疗保险2011.7-2012.37%1%8%2012.4-2013.39%2%11%2013.4-2014.312%2%14%工伤保险0.5%0.5%失业保险1.7%1%2.7%生育保险0.8%0.8%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原综保的过渡(城镇户籍)不实行过渡政策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09.7.145周岁以下外省市城镇户籍人员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技师、高
8、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参加城保协商一致原因参加城保原综保的过渡(非城镇户籍)(1)过渡时间段最低缴纳基数缴纳比例2011.7—2012.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40%(1559)28.5%(企业)+9%(个人)2012.4—2013.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45%2013.4—2014.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50%2014.4—2015.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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