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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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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巢湖市委政法委员会文件巢湖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巢政法[2018]2号关于印发《巢湖市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规范信访秩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公民信访行为,现将《巢湖市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规范信访秩序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巢湖市委政法委员会巢湖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2018年2月2日 6巢湖市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规范信访秩序的意见(试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文件相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定本指导意见:一、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信访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合理、有序反映自己的诉求。二、市成立依法治访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公安局局长、市
3、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成员: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分管负责人,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协调办,主任:市维稳办主任,成员:市公、检、法、司、信访局分管负责人和各科(所队庭)负责人。三、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会商制度,研判全市信访形势,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工作小组针对个案及时研判,依法处理。四、6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应依法处理。以下行为都属于非正常上访:(一)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二)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信访人损毁公
4、共财物、寻衅滋事的;(四)信访人强行冲闯国家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五)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六)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七)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执意信访、缠访、闹访、越级访、重复访;(八)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5、九)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十)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6(十一)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及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十二)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十三)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不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的;。(十四)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十五)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
6、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十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十七)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或信访办理程序当中的事项,以及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长期闹访、缠访,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十八)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十九)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二十)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二十一)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二十二)信访人与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
7、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6(二十三)信访人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或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二十四)信访人到市本级以上非正常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十五)信访人在其诉求已被依法解决或者政府机关已依据相关规定给出合法解决方案后,又故意在各级重要会议期间、重大活动期间,到会场或代表驻地附近上访,制造影响,以访施压企图达到敛财的目的的;(二十六)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
8、他行为的。五、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由市维稳办牵头,公、检、法、信访、乡镇(街道)、涉事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组成案件会商组,由公安局一名分管副局长任案件侦查组组长,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如系市外的“三跨三分离”违法上访行为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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