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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论劳动权和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劳动权和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劳动合同法力图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倾斜,以维持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由于绝大多数商业秘密都归属于用人单位,因此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的重心与劳动合同法恰恰相反,它更倾向于保护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是利益关系的双方,又是相互依存的共同体。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必须平衡好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为追求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就业权的利益平衡乃至“共赢”的格局,实施合理的竞业禁止制度,尤其是对劳动者离职后竞业禁止合同进行多种规制条件下的谨慎承认,不失为有效的路径
2、设计。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权;商业秘密权;冲突与协调 Abstract:TheLaborContractLawaimstorectifytheinequalityinrealityoflaborrelations,protectworkers’lawfulrightsandmaintain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laborresourceandeconomy.Becausemostbusinesssecretsbelongtoemployers,thefocusoftheBusinessSecretProtectionLaw
3、,unlikethatoftheLaborContractLaw,istoprotectemployersratheremployees.Employeesandemployersarepartiesofconflictinginterestsaswellascommunitiesinwhichtheyaredependentoneachother.Thelaw,whileprotectingbusinesssecrets,mustbalancetherightsofbothparties.So,toachievethebalancebetweenemployers
4、’rightstoprotectbusinesssecretsandemployees’workingrightsorawinwinsituationandimplementapropernoncompetesystem,especiallytorecognizethenoncompetecontractsundervariousconditions,areeffectivepathdesignation. Keywords:theLaborContractLaw;workingrights;righttoprotectbusinesssecrets;confli
5、ctandcoordination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直接关系着劳动者、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劳动过程对生产要素配置的要求决定了企业是投资者与职工追求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共同体,同时劳动者和投资者对劳动利益追求的差异又使得劳动权和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与生俱来,这些决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构成的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为劳资之间的合作、矛盾和冲突。 一、正确抉择:《劳动合同法》侧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9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劳动权的宣言即宪法或劳动法确认劳动者享有某些权利,实际上就是法律向社会宣示劳动者的任何利
6、益将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障,通过劳动权宣言就可以使劳动权以应然状态转化为法定状态,从权利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1]。 一般地说,劳动者权利,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劳动者权利是法定权利。第二,劳动者权利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包括属于人身财产和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第三,劳动者权利既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劳动权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的专门法律。它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方面设置了一
7、条防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防线,成为职工新的维权武器;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规定了各种措施,规范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这就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一提法是在历经“单保护”还是“双保护”之争(注:《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全国征集意见时,有一些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不应单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单保护”,建议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即“双保护”。)个正确抉择,其理由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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