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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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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文件3青人防办(1992)100号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收费标准的规定根据《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一、利用人防工程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养殖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事业,按人防工程的使用价值类别收费,(一)一类工程(地处商业繁华市区、车站、码头附近,装修达到四壁粉刷、吊顶、水泥地面,内部通风、上下水、照明用电设备齐全的标准)按实际租用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不超过4元。(二)二类工程(交通方便,宽度达3米以上,机动车辆能够
2、进出,工程结构良好,无渗漏水,电器照明设备齐全,可以常年使用)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三)三类工程(交通较方便,工程结构完好,宽度在32米以上,有电器照明设备,可以常年使用)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四)四类工程(毛洞、喷浆支护或宽度2米以下的被复工程)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机线设备和其他管道,由人防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协商收费数额。三、利用人防工程地下水源的收费,工程配有提水设施的每吨按工业用自来水价格的70%计收,无提水设施的每吨按自来水价格的50%计收。四、利用人防工程通风调节气
3、温,收费标准按风机额定风量计算,每小时1000立方米每月收费10元。每年夏季按三个月计收。五、利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渣石等副产品,参照建材行业有关规定收费。六、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的管理,按省人防办公室、省财政厅鲁防办〔1986〕第95号《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执行,收费单位收费时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人防办(1989)8号《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类别明细表3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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