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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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2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2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办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以纸质、胶卷、磁带、

2、磁盘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有效内容。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我办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我办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活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12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第五条应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行政许可(审

3、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三)收费、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程序;(四)本办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五)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政府信息,我办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办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

4、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表明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可能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的后果时,可以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第七条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二)人防工作的秘密事项;12(三)本办内部公务活动产生的文件及只限于在本办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本办以外公开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第八条依法对本办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和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

5、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三章公开形式第九条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政府公告、门户网站、青岛人防信息;(二)广播、电视等媒体;(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等;(四)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五)政府在档案局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六)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要及时编制属于本处室、本单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名称、索引、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目录内容。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6、责组织指导编制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12第十一条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时,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   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第四章公开程序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本着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一)公开内容制作。各责任处室和单位对在履行职责中制作、产生、掌控的信息内容,要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对应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校对后,形成公开件,并

7、制成电子版。(二)公开内容的审核。各责任处室和单位对应公开的信息,经本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订后,送综合处进行审核(包括保密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复核。审(复)核的重点是待公开的内容是否应该公开、是否涉密、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会对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等。(三)公开内容发布。审(复)核后的待公开信息,经办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后(或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审批签发),由通信站信息科负责按规定进行发布。(四)公开内容备查。各责任处室和单位,要将本处室已公开的信息整理成卷备查。12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

8、权机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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