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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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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技术及其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2、文件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全面检查: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市
3、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四)日常监督检查: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卫生计生局应当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检查。2、卫生监
4、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后处理。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五、监督检查措施
5、及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6、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本制度从2016年1月1日
7、起施行。部门(单位)盖章:主要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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