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档案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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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柔区档案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项目编号:BJHRXADA001----2002(北京怀柔行审A类档案001号----2002年)法定实施主体:怀柔区档案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

2、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申请方式:本行政许可项目需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地址:怀柔区青春路乙2号档案局3楼法规科电话:69624397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1、申请书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文件及复印件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4、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接收申

3、请材料,当场制发接收材料书面凭证;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复合标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法规科科长备案;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5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二、审查标准:拟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的范围: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依据1990年国务

4、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依据同上);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依据同上)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一)区指导科审查岗位责任人:指导科科长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规科审查人员。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法规科

5、审查岗位责任人:法规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岗位责任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与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著名,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告知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责任人

6、:法规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行政许可文书并归档。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不准予)。五、监督检查举报: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9624397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9643397公告查询网址:www.hrda.gov.cn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项目编号:BJHRXADA001----2002(北京怀柔行审类档案001号----2002年)法定实施主体:怀柔区档案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7、十三条第三款(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申请方式:本行政许可项目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信地址:怀柔区青春路乙2号怀柔区档案局法规科邮编:101400电话:69624397电子邮件:69624397@bjhr.net.cn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1、申请书2、

8、申请单位介绍信3、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理由的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4、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政策法规依据(依据同上)。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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