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 行)

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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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奎屯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家庭是指夫

2、妻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对于同住的已婚子女另作为一个家庭。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人民政府住房建设规划中。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奎屯支行、国税局、地税局、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奎屯分中心、房管局及各辖区街道

3、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租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确定对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方式。第七条奎屯市每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第八条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

4、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2007年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户,对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户保障面积的差额实施全额补贴。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现住房面积指租住公有住房、自建住房、自有住房等房屋(不包括租住私房、借住私房等情况)。这里的公房是指单位的住房,不是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另行规定。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将原有房屋无偿拆除,方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

5、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一条奎屯市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二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次年3月31日前,纳入市住房保障专户,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租赁补贴的发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为10%以上,每年12月31日

6、前,纳入市住房保障专户。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办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发放租赁补贴。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

7、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五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办,列入住房建设规划,原则上按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5%的比例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

8、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四章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批、公示第十七条被认定为奎屯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办核实并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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