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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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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7合同制用工管理不当风险涉及到的法律法规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6、《反不正当竞争法》7、《民事诉讼法》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9、《企业档案管理规定》10、《工伤保险条例》11、《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4、《贵州省企
2、业集体合同条例》15、《贵州省工资支付规定》涉及到的法条1、《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0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
3、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2、《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
4、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用
5、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105、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6、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6、《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
7、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8、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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