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1-4章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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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何谓最大诚信原则?1、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2、理论上是对双方都具有同样的效力,即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告知义务、保证义务等,而对保险人则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约束。二、为何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不确定保险合同条款具有射幸性和复杂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告知义务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一)告知义务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的告诉保险人,也就是在订立合同

2、前投保人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告知义务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案例李某2000年6月1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250万元,同月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1年1月23日,李某将该别墅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1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3、?(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一般都写入合同,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受损时拒赔。1、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这种条款可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宣告合同无效。2、默示保证在保单上没有以文字形式载明,但从习惯和社会公认的角度应该遵守的保证,如有违反,保险人可宣告合同无效。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告知不是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包括在保险单内,而保证必须为合同的一部分,或在保单予以规定,或另纸规定并在保单内说明其为合

4、同的一部分。(2)保证一定是重要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不一定是重要的,如因告知不实引起诉讼,保险人必须证明这一不真实的告知是重要的。(3)保证的事项必须绝对真实,如有破坏,不管有意还是无意,都可据以解除合同,而告知不一定绝对真实。投保人违背行为及后果1、未申报。无意或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或没有说明。2、误告。对主要事实申报不准确,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明知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而故意不申报。(故意隐瞒以往出险状况,既往病史)4、欺诈。故意作不正确申报,或有意捏造事实,有意欺诈意图。保险人对此原

5、则的遵守1、保险条款的说明。说明的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保标的、除外责任、免赔额以及专业术语的内涵,以免投保人发生误解。说明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依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

6、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案例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7、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约束保险人。弃权的条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并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保险人有弃权的表示,包括明示或默示.目的: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默示弃权的情形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保险人本可解除合同,却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缴纳的保险费;投保人、受益人或被

8、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逾期通知保险人,而保险人仍接受;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保险费但保险人放弃此项权利;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在已知事实的情况下未解除合同,而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案例李某于2003年6月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在李某尚未交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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