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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渡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细化海事监管责任,提升海事机构对渡口渡船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实施“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以下简称“示范渡口”)考评工作,是全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确保全省
2、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点得以落实的重要抓手,是确保渡口“五有”设施(有:一个候船棚、一条斜坡道、一个安全告示栏、一个渡口名称石碑、一艘合适渡船,以下简称“五有”)处于良好运营状态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渡运安全监管水平,实现全省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以下简称“辖区批准渡口”)。14第一章管理第四条“示范渡口”考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成立“示范渡口”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称省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 长:郭晓明省
3、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副组长:李玉辉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处处长张克亚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地方海事局)局长成 员:省地方海事局、省辖市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考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渡口”的考评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地方海事局)局长张克亚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六条省辖市要比照省考评领导小组的设置,成立相应的“××市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机构(以下称省辖市考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渡口的考评工作。第七条 “示范渡口”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不搞平衡照顾,严禁弄虚作假。各省辖市
4、“示范渡口”总数在“辖区批准渡口”总数的40%以内。第八条 各级考评机构按照《办法》,认真组织辖区内“示范渡口”开展创建、考评工作。第九条获得“示范渡口”的,将被授予“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匾牌,时限二年,期满重新考评。14第三章条件第十条“示范渡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三有:渡口有县政府审批县、乡政府明确渡口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领导有渡口安全管理员2、三无:两年内(本年度的前两年)无水上交通责任事故无超载航行无违规航行(恶劣天气不出航、不带故障出航、不携带危险品出航)3、四全:渡口基本安全设施齐全(五个有)船舶和船员证书齐全渡口
5、安全管理制度齐全船舶安全设施齐全第十一条考评标准按照《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标准》进行(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见附件1)。第四章申报和考评第十二条县(市、区)级地方海事机构(未设置县级地方海事机构的,由渡口所在地的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上县级地方海事机构和无县级海事机构的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对“辖区批准渡口”14按照《考评标准》进行逐项对照自查,对符合标准的渡口,逐一填写《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填写《市(县)申报示范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
6、3)后,向省辖市考评机构申报。省辖市考评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示范渡口考评工作,组织人员对申报的渡口按照《考评标准》逐项进行考评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渡口,填写《申报表》,并将本辖区申报渡口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上报省考评工作办公室。第十三条申报时间。“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向省辖市考评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5--10日;省辖市考评机构向省考评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20--25日。第十四条省考评工作办公室将市考评机构的考评结果、申报材料及名额进行审核,必要时省考评工作办公室可组织人员就各
7、省辖市考评上报的渡口进行抽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省考评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五条经省考评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示范渡口”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以文件形式公布并授予牌匾。第三章奖惩第十六条“示范渡口”每年奖励资金1万元。用于渡口所在地“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实施渡口现场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补助、渡口“五有”14设施维护、渡船维护保养,比例分别为50%、30%、20%。第十七条奖励资金从当年预算中拨付至省辖市地方海事局。第十八条省辖市地方海事局要建立健全“示范渡口”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制度,严把奖励资金使用关,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奖励资金用途和《示范渡
8、口考核标准》的内容进行检查,认真做好经费管理及拨付工作。第十九条“示范渡口”考评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对“辖区批准渡口”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见附件4)。省辖市地方海事局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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