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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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的检验、登记、发证和船员考试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根据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水上交通

2、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公安、渔政、水利水电、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在水上设立检查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和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航行中的船舶。第二章船舶、排筏、设施第七条自然人的船舶、企业事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

3、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八条船舶、设施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取得合格的技术证书或者文件。新建或者改建船舶、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设计图纸在动工前应当按照船舶检验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审批的,不准开工;擅自建造的,不予检验发证。买卖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及过户手续。第九条船舶、排筏、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负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到:(一)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保持船舶、排筏、设施的良好技术状况和适航状态;(三)按照规定配齐

4、船员,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四)合理调度使用船舶;(五)督促船员定期进行消防、救生等应变演习;(六)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第十条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生活自用的乡镇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乡镇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船舶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第十一条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餐饮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ofwork,r

5、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第十二条游览船舶、游览排筏、水上娱乐餐饮设施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操

6、纵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救生、消防、卫生设备。供游客自行操作的游览船舶、游览排筏,严禁进入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水域。游览船舶、游览排筏、水上娱乐餐饮设施的彩灯、音响,不得影响和混淆船舶的灯号和声号。第一章航行、停泊、作业第十三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驾长、渡工、无线电报务员等必须持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方可上岗。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审验。第十四条船舶、排筏应当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航行,航速应当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堤防安全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船舶、排筏尾随行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

7、迫船员违章操作和违章航行。第十五条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危险狭窄浅滩河段、桥梁水域、船闸引航道或者其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必须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船舶从事拖顶航行必须有足够的控制能力。挂桨机船不得从事拖顶航行。B级航区不准采用隔滩拖带法。第十七条船舶、排筏应当在划定的锚地或者停泊区停泊。在没有划定锚地或者停泊区的港口和航段停泊的,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的安全。停泊船舶、排筏、设施,必须显示停泊信号,并按照规定留足值班船

8、员。第十八条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船舶未经核定载客或者载货的部位,不得载客、载货。不得利用报废船舶从事运输。第十九条水上运输、装卸、储存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载客船舶和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因交通原因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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