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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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二次修正)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819(颁布时间)20040819(实施时间)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二次修正)(1994年6月3日经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2003年6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3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五章 土地市场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3、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

4、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的土地;(四)依法划拨的军事用地;(五)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六)县级以上水利工程用地、公路线路用地及河道堤防内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等

5、(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七)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九)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四)其他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八条 对下列土地权利,相关权利

6、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四)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土地登记:(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7、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国有土地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签订合同等有关资料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行政主管

8、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20日内登记、发证。第十条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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