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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高新社保基发〔2014〕1号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暂行)》的通知各参保单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暂行)》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13—主题词:社会保险补缴通知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4年2月25日印发—1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提高业务办理工作效能,结合高新区实际,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补缴业务分为单位整体补缴和零星补缴。单位整体补缴是
2、指单位成立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间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含经批准缓缴的补缴),需要补缴单位全体在册人员应缴未缴时间段社会保险费的业务。零星补缴业务是指参保单位已正常参保缴费,补缴人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或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含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确定的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部队退役人员及其配偶、被征地农民等群体不适用本规范。年基数申报后的补差业务按每年通知执行。第三条中心依据省市相
3、关文件,确定补缴条件和权限,审核补缴资格和补缴资料,办理补缴业务。受理补缴申请时,需核对原始资料和复制件的一致性,不符合条件的,将补缴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一次性告知原因。—13—申请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虚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条社会保险补缴费由补缴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补缴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按月收取利息。第二章补缴业务申报第五条参保单位提出补缴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费补缴信息申报表》。二、能够证明补缴人与补缴单位申请
4、补缴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和补缴人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补缴人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财务凭证等。三、《西安高新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受理审核表》。其它需要提供补充材料的情形和资料详见《补缴业务受理条件和所需资料一览表》。第三章补缴业务审批第六条补缴业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为兼顾补缴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申请补缴情形和补缴期限,确定留存资料的种类和审批级次。—13—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一)距申请补缴起始日不足两年且申请补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二)距申请补缴起始日不
5、足五年且申请补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三)其他险种已参保并缴纳,因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造成养老保险费未缴纳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一)补缴期限超过12个月不足60个月的;(二)距申请补缴起始日超过五年的;(三)补缴申请涉及生育或工伤保险的;(四)依据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补缴的;(五)已办理过补缴的人员,又由同一单位再次提出补缴申请,累计期限不足60个月的;(六)单位整体欠费,申请补缴期限不超过60个月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初审,
6、部门负责人复核,中心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或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批:(一)申请补缴期限超过60个月的;—13—(二)已办理过补缴的人员,又由同一单位再次提出补缴申请,累计期限超过60个月的;(三)被补缴人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四)单位整体欠费,申请补缴期限超过60个月的;(五)其它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认为需要上报的。第四章补缴费用缴纳第十条补缴费用由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审核通过的资料核定并出具《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单》。补缴单位持《征集单》到中心财务窗口,由中心财务人员指导完成社会保险补缴费缴纳程序。本文印发
7、后,中心推出新的缴费方法时,按新方法执行。第十一条已出具《征集单》的补缴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完成费用缴纳。补缴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并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补缴单位违反财务、统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三条—13—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而多次补缴和恶意欠费的单位,中心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单位可申请补缴的险种有基本养
8、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相关规定办理补缴。各险种开办时间和缴费比例见附件。第十五条补缴业务收取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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