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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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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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规章或作出具体决定前,广泛听取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参照或依据该意见制定法规、规章或作出决定的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被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  一、行政许可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目前设置法定听证程序的行政法律、法规唯有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听证程序,过去有人认为不必要,他们认为,申请人通过其申请及理由已?得到了表述意见的机会,所以在行政机关作出驳回决定之前举行听证的实际意义不大。但此后这一观念有所改变

2、,在英美等国,开始区分特权与一般许可的理论,认为对前者不适用听证,对后者则适用听证。现在,随着人们对行政许可性质认识的改变,人们已?普遍认为,行政许可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不能取得行政许可,就不能从事特定活动,也就不能通过一定的行为取得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些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20__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__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备受人们关注和期待、并被认为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

3、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中也设置了听证程序,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尽管发展速度迅猛,但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律理念、配套制度设置、具体技术处理等方面,还都没有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再者,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听证这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制度没有统一、全面的规定。因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还有一些急需完善的地方。  二、现行行政许可听证

4、制度的不足  1、《行政许可法》中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缺陷  《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1款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该条款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听证主持人制度。笔者仔细分析上述条款和《行政许可法》相关内容,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涉及听证主持人下列两个方面存在缺陷:(1)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存在瑕疵。首先,听证主持人的产生方式不正当。在依听证机关“指定”方式产生主持人的制度中,行政

5、许可机关既是运动员,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又是裁判员,即最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次,听证主持人的人选过宽。依《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主持人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而主持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人事隶属关系这一客观因素,导致听证主持人与听[文秘站:www.cnwmz.com]证结果存在明显的切身的利害关系。(2)听证主持人回避制度过于笼统。依《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主持人须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有关回避事宜的内容过于简单,法律仅赋予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而没有明确行政许

6、可机关应作出什么结果。诸如这些回避内容,法律均没有规定,《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关的回避条件和回避程序存在疏漏,这就导致行政许可机关在操作中有很强的随意性,这也就往往导致听证主持人在操作程序中偏向于行政机关,而使听证结果蒙上不公正、不公平的阴影。  2、行政许可听证范围过于笼统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

7、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从上述规定看,行政许可实施中听证范围的规定,定位在性质上属于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尽管用的是概括方法,但仍不尽全面。首先,适用听证的事项范围规定不明确。适用听证的范围采用了概括式的表述,而且行政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这样规定,可能考虑现实生活中对于那些

8、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事项不便于作统一规定,而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现实情况自由裁量。但是,这样做的弊端也很明显,很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将应当纳入听证范围的事项以种种理由排除在外或将本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事项纳入听证范围。其次,适用听证的事项范围规定不全面。根据《行政许可法》,适用听证的事项范围涉及的是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对于涉及申请人本人重大利益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或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前,能否适用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未作规定。根据听证的内o,只要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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