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

行政法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

ID:14934202

大小:24.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7-31

行政法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_第1页
行政法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_第2页
行政法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_第3页
行政法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_第4页
行政法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法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行政法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行政法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  比例原则是近年来行政法学备受关注的论题之一,其作用在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规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私益.这一原则俨然已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并在不同程度上得到适用.下面是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内容提要:比例原则是近年来行政法学备受关注的论题之一,其作用在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滥

2、用,规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私益。这一原则俨然已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并在不同程度上得到适用。但在我国,比例原则却鲜有研究,仅把它作为合理性原则的子原则之一。同时这一原则通过何种方式在我国得以适用,在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实践中如何应用等问题并未得到很好解决。因此,探讨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实属必要。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适用性;司法实践  在我国,通常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解析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其重要意义在于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同时构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审查运作的基础。其

3、中行政合理性原则(也被称作行政适当性原则)又是对行政合法性的补充,下设三个下位原则,即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虽然绝大多数学者都公认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对其理解也不尽一致,在我国它仍然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因此使得在实践中依照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缺乏具体标准而难以操作,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然而探究作为其下位原则之一的比例原则,其在控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和调和公益与私益关系中具有独特作用,这就使得对这一原则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也极具现实意义! 

4、 一、比例原则的涵义  1.比例原则最初产生于警察法学,其最初的涵义是指警察权力的行使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限制人民的权利,也即警察在对人民作出任何不利之处分时,都必须以侵犯人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为之。此后比例原则不断向整个行政法学乃至向宪法学扩展。本文仅从行政法学意义上讨论其涵义。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为达成行政目的,要选择适当的手段进行,若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且手段与目的之间要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因采取该手段所造成的侵害,不得逾越所要达成目的而获致的利益。因而比例

5、原则在行政法学上又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  2.随着法治原则的发展,其内涵得到了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从最初的必要性原则逐步深化到目前我们普遍认同的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比例性原则或均衡原则)。其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实则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违反了这一要求

6、。所以这是从“目的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  3.其二,必要性原则,意指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其渊源于德国的警察法理论,由此可见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其三,狭义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欲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两者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的关系。这一原则侧重于法益间的衡量,它要求行政目的与公民权益间成

7、比例,即两种法益是否彼此相对称、相均衡。我们可以通俗的用“杀鸡取卵”来解释,可见所获得者(卵)与所失者(鸡)不成比例。  4.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狭义比例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这三个子原则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独立、分割的,它们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只是它们三者各有所侧重而已。其中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是处于同一层次的,两者都是从目的的达成出发,侧重于手段的选择,对目的本身的理性、正当与否并不关注。而狭义比例原则则倾向于目的本身的权衡,通过对手段负作用大小的判

8、断来衡量目的的正当性。基于以上差异,有学者认为,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是偏向于“客观”的立场来决定手段的取舍问题,狭义比例原则则是以“主观”的角度偏向于公民的立场来决定该目的应不应该追求,继而手段要不要采取的问题。[1]笔者认为,有学者提出合理性原则难以投入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也有基于上述狭义比例原则以价值取向作为目标,从主观角度出发来加以判断的原由。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认这一原则在实践中所具有重要作用的借口。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