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ID:14932542

大小:40.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7-31

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_第1页
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_第2页
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_第3页
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_第4页
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一、“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的创新  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要求一切社会经济发展活动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全面发展服务,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机制,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1]。“以人为本”口号的提出,不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将对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产生重要影响。立法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①应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按照法理学的一般原理,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正义、安全和效率等;“以人为本”要

2、求法律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包括对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人身权的保护;在设计具体制度时,张扬人性,在经济社会条件允许下,最大限度维护人的安全、尊重人的自由、增进人民的福祉、合理安排人民税赋和其他负担,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公正,保护劳动者、消费者等弱者的权利;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他人或者国家机关侵害时,对其提供有效救济;使有利于促进人之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性与管理性相融合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2],天然地弘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并致力于促进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理念并在新发展观的提出,为经

3、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当前,一个重要课题是,经济法如何进一步深化自身理论,完善自身体系,将“以人为本”进一步落实到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学研究中,使经济法在新时期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并在新发展观中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无疑,这是一个巨大的课题。我们认为,重新审视经济法的主体,认识经济法上的“人”以及不同主体的关系,探讨如何保护不同主体的权利,以何者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并完善经济法的体系,是新时期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问题。这也是本文所要阐述的主要问题。  二、经济法上的“人”  ——以消费者为核心构造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一)经济法的主

4、体  对经济法主体的概括,应当体现现行法的规定。同时,我们认为,经济法主体的概括及类型化必须表明该类主体所承载的经济法特殊的权利(权力)义务。“经济法是否存在自己的独特主体制度,关键就在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是否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于其主体产生什么特殊要求,赋予了何种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特色。”[3]因此,不同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由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创造了新的主体,而是由于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并在不同的领域和层面赋予主体特殊的权利义务,这些主体基于其在该部门法中承载的权利义务,也就成为该

5、部门法的主体。同一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由于不同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的不同,可以以不同的身份成为不同法律部门的主体;对该“身份”的概括和类型化就是对不同部门法主体的提炼;因此,考察经济法主体,应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承载经济法上权利义务主体的特殊身份及其特征,从而将其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相区分。  有学者将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4]。我们认为,将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更具有现行法的依据,也更能体现经济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已经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

6、格法》使用,并且法律对其也有明确定义,是市场规制法保护或规制的对象。①市场规制法主要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宏观调控法中的调控对象主要为企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也可归结为经营者;因此,消费者和经营者是经济法的典型主体。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5],政府机关或成为市场管理机关,或成为宏观调控的实施机关,政府或者政府机关也是经济法的主体。但政府也可以作为民法、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主体,而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时,主要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将政府概括为管理者似更为合理,更能

7、体现其在经济法上的公共管理职能和特定的权利(权力)义务;而且,除了政府之外,其他国家机构或者组织也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也应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具体而言,有些独立于政府的行政机关,例如,许多国家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属于宏观调控机关,应为经济法的主体。此外,政府之外的机构(例如议会)也行使经济监督的职能,议会享有国家财政预算的审批和对个案进行监督等权力,由此可见,议会等权力机构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再者,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例如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具有准公共职能的机构行使管理的职权,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这三类主体难以

8、纳入政府的范畴。因此,将经济法的一方主体概括为“管理者”,一方面可以反映其在经济法中承担的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又可以将政府之外的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纳入经济法的主体体系,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