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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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论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出处】《河北法学》2010年第6期【摘要】在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改革方面,首要是刑事司法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包括司法错误论、司法价值论与司法效果论。刑事司法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场域,包括司法正当与大局正当,个案正当与整体正当,实质正当与形式正当,程序正当与结果正当。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行动体系的模式,就是刑事司法行为的目标体系、规则体系、主体体系、资源体系、交换体系和责任体系。【关键词】正当化;标准;刑事司法行为【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  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媒体的发达,刑事司法的特殊个案引起不仅

2、是司法实务界而且是社会公众甚至是执政党对于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目前处于转型时期,无论是刑事司法制度还是刑事司法体制等方面都还处于欠成熟阶段,而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标准以及刑事司法行为能否实行正当化、如何实现正当化当然地成为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内容。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改革就是国家通过刑事司法行为应当达到而且是能够达到的一种价值性追求,也就是作为委托人的国家如何在与作为代理人的刑事司法主体进行行为交换时认定其根据自己的理性选择所提供的刑事司法产品符合委托人要求。刑事司法行为主体作为国家代

3、理人在进行理性选择或者是公共选择时,影响其与外界行为交换等的因素,其中主要是作为中国刑事司法行为的影响因素的目标体系、规则体系、主体体系、交换体系、资源体系和责任体系。  一、刑事司法行为正当性的标准  对于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不能简单等同于刑事司法程序正当化,从目前刑事司法实务分析,主要是三个方面。  1.司法错误论。美国学者在《司法错误论一性质、来源和救济》中认为:“刑事司法的合法性主错误之间关系的内在一致的框架。”[1]“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正当性至少四项,有时相互交叠、有时又相互冲突的价值标准:(1)事实裁判的准确性;(2)诉

4、讼程序自身的公正性;(3)司法制度对于(与卷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民相关的)政府权力的限制程度;(4)诉讼程序的效率。”(2〕而且,“任何人都会赞同以下判断:事实真相一可靠的审判结果,B卩,犯罪人被判有罪,无辜者被判无罪一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目的。假定其他方面都一样,刑事程序应当提高而非阻碍发现事实的真相。”[2]刑事司法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就是减少司法错误,而且影响刑事司法葡J度的正当性就是司法错误,如证据错误、定罪错误等。能够尽量减少错误的刑事司法行为就是正当性程度越高的。2.司法价值论。由于刑事司法行为本身就是与刑事犯罪进行侦查起

5、诉审判,所以其存在价值就是刑事司法行为的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价值。符合司法价值的是正当的,否则是不正当的,但是二者的价值冲突决定了以司法价值来衡量刑事司法行为正当性的困难。如沈阳刘涌案件的二审程序,有人从犯罪控制价值方面认为放纵了犯罪有损二审正当性,有人从正当程序价值方面认为既然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就排除相关证据体现了行为正当性。在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改革中,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就是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之争。季卫东教授认为:“事态的来龙去脉表明:在职权主义的框架里进行改良的余地其实很有限;只有导人当事人本位的对抗制,才能使被告

6、有机会进行充分的防御,从而发挥律师在维权方面的功能。”[3]这就是对职权主义的改良表示怀疑并利用当事人主义从正当程序价值方面提升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性。3.司法效果论。就是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个方面来确立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并且是三者兼顾才是正当的刑事司法行为。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评价标准主要考虑的是法律效果,其标准仍然主要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回顾2002年一2007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时,披露“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査职务犯罪案件43258件47699人,

7、决定提起公诉22176件25430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6917人,起诉比例和有罪判决比例分别为53.1%、35.5%,2007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3651件40753人,决定提起公诉24688件30832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6496人,起诉比例和有罪判决比例分别为75.7%、65%,起诉比例和有罪判决比例分别提高了22.6个、29.5个百分点。”[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主要是从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考虑,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就认为刑事审判“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

8、办理死刑案件中,要正确把握附带民事赔偿与适用死刑的关系。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可以依法从轻判处。这不是‘花钱买刑’。但是,对于那些侵害不特定公众、严重危害社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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