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930394
大小:22.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31
《潮州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潮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包括下列情形:(一)本办法施行后新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二)本办法施行后的三旧改造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6教育、规划、国土、住建、发改、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和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和备案。第七条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4、,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至少配建一所幼儿园;每3000-5000户的居住区,至少配建一所小学;每10000户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一所中学(每户以3.2人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立项时,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要求必须配套建设教育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的教育基础设施应包含在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内容中。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6第
5、八条三旧改造项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纳入改造方案,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第九条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与新建住宅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必须配建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区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并同时抄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作为出让条件并予以公示,
6、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必须充分考虑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成本确定土地底价。第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有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区用地出让手续时,应当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项目用地出让情况抄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定配套教育设施的位置,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涉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6教育
7、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时,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合同》,内容包括: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名称、具体位置、建筑面积、教学辅助设施(操场、绿化、围墙等)、建设质量标准、开工建设时间、竣工验收、移交程序及时间、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将土地出让合同中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各项技术指标和双方责任落实到位。第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制定接收的教育设施后期配套相关费用的年度计划报市、县区政府批转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8、可证后,负责新建住宅区建设的批后管理,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符合规划要求。第十七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工程实施许可时,应当对建设工程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是否已按规定审查合格作为必要内容之一予以审查。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并向建设单位发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