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中的价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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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中的价格条款  作者简介:程明惠(1989—),女,汉族,河南郑州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存在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时它会成为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本文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影响合同的成立以及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对于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影响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价格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经常通过要约以及承诺的方式来实现。因此,买卖双方了解这种缔约方式很重要。但除此之外,跨越国境的买卖交易

2、,大多会因为买卖双方通常不在一个地方,而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相比国内交易更多的不可预料的风险。在这种风险中就有关于双方当事人合同效力的争议、以及对于其他合同条款的争议而导致的合同无效或解除。我们主要讨论有关的价格条款的缺失以及不确定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在我国的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这就让人想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中的价格条款是否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价格条款不明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中是否要规定固定价格?规定固定价格后是否能对抗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  二、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中的地位  由于世

3、界各国对于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分歧较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取了“知难而退”的回避态度,从而将合同有关的效力问题不规定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排除公约的适用。价格条款的缺失会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有一些研究人员对公约第十四条与第五十五条感到不可思议。  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这表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明示或暗示的规定价格条款,但公约没有说没有价格条款时是否阻却了合同的有

4、效性。而在公约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初看这两条感觉特别的刺眼,但我不认为是矛盾的,价格应该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公约第十四条是在合同订立部分规定的,而第五十五条是规定在买方义务的那一部分。这说明合同中是必须有价格条款的,无价格条款造成双方的义务履行瑕疵。公约通过五十五条的规定适度合同履行的有效救济,促进合同的有效进行。双方订立合同时是要规定价额条款的,如果在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条款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定

5、义其为固定的价格时,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双方是可以进行价格协商的,但如果买卖双方对于合同价格不相互妥协,则不能认为买卖双方愿意使用交易货物在有关进出口贸易的类似情况下所销售的通常价格。  三、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在价格条款中的应用  所谓固定价格条款是指涉外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把他们的交易价格是合同中固定下来,并且在合同中说明无论事后发生什么情况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的作价方法。此时,如果买卖双方采用该作价方法,那么买卖双方在以后的履行中有关市场导致的货物价格波动就没有回旋的余地,双方彼此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的合同价格。这种作价方法表示买卖双方都要承担从订约

6、到交货付款整个交易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的价格波动的风险。但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合同中存在的法定解除条件不可抗力以及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同样不适用?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是不是就是没有用处的?在国际买卖交易中使用这种作价方法的当事人,如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情事变更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巨大冲突时,履行合同可能会损失较大利益的一方可否因此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从而改变合同的交易价格?我们从案例中了解一下不可抗力以及情势变更。  X国的制造商A把一座核电站出售给Y国的公益事业公司B。依合同规定,A承担按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

7、该电站所需的铀,B用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假设下列情况发生:  第一:5年后,x国的政府对铀的出口数量进行限制,并且,限制了最低的出口价格,则B能否以合同中的已有的固定价格条款进行抗辩,从而争取到原有的价格条款?  第二:5年后,世界铀市场被一个得克萨斯州的投机集团垄断,世界市场上铀的价格比签订合同进上涨了10倍。A能否继续以原有的价格供应,而不能提高价格而获利?为什么?  依上面案例,可了解不可抗力以及情势变更原则对于价格条款的影响。  在第一个问题中,买卖双方原先在合同中固定的价格条款受到了来自政府出口管制的影响,那么政府的出口管制属不属于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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