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远程(强化)班于飞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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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学院TheSchoolofJudicialExaminationCHINA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CUPL-SJE)━━━━━━━━━━━━━━━━━━━━━━━━━━━━━━━━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训练系统工程(切题工程Ⅱ)TheTrainingSystemEngineeringforTakingStateJudicialExamination(TSETE-SJE-II)2009年授课资料(学员版)2009DataforTeaching(forstudent)

2、司法考试学院TheSchoolofJudicialExaminationCHINA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CUPL-SJE)课件码:SJE1200000000007B00908001密级(5)*****(4)****(3)***(2)**(1)*(0)民法科目(合同法、侵权法、婚姻继承法)授课提纲(V.1.10·2009年)于非(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大司考”名师)第一部分合同法第1章债的概述1.1债的概念和要素基本点1:债的含义。(1)“债”的含义的扩

3、张。(2)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3)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4)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点2: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基本点3: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1.2债的发生原因基本点:单方允诺。1.3债的分类基本点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基本点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2)区分意

4、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考点: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基本点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2)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16━━━━━━━━━━━━━━━━━━━━━━━━━━━━━━━━━━━*中华人民共和国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http://gate.cupl.edu.cn/sfksxy:(网授)http://www.fdpx.com/:E-mail:sfksxy@126.com)0

5、10-58908130/589081317010-58908136司法考试学院TheSchoolofJudicialExaminationCHINA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CUPL-SJE)━━━━━━━━━━━━━━━━━━━━━━━━━━━━━━━━第2章债的保全2.1债的保全2.1.1代位权基本点1: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6、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基本点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2)行使方式:诉讼行使;(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5)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2.1.2撤销权基本点1、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

7、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基本点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3)除斥期间:1年,5年;★考点1: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考点2: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第3章债的移转和消灭3.1债的移转债权让与债的移转债务承担        (主体变动)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的变更(广义)债的变更(狭义)(债的内容变动)3.1.1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

8、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事实。基本点1: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考点: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与16━━━━━━━━━━━━━━━━━━━━━━━━━━━━━━━━━━━*中华人民共和国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http://gate.cupl.edu.cn/sfksxy:(网授)http://www.fd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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