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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认定及核发证明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认定及核发证明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1-28【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认定及核发证明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农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用地之范围如下:一、本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款所称之耕地。二、依区域计划法划定为各种使用分区内所编定之林业用地、养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态保护用地、国土保安用地及供农路使用之土地,或上开分区内暂未依法编定用地别之土地。三、依区域计划法划定为特定农业区、一般农业区、山坡地保育区、森林区以外之分区内所编定之农牧用地。四、依都市计划法划定为农
2、业区、保护区内之土地。五、依国家公园法划定为国家公园区内按各分区别及使用性质,经国家公园管理处会同有关机关认定合于前三款规定之土地。第3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一、依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耕地所有权移转登记者。二、依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农业用地移转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者。三、依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免征遗产税、赠与税或田赋者。四、依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兴建自用农舍者。五、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依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受耕地者。第4条依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但书各款规定之移
3、转,除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或免征遗产税外,可迳依法办理耕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免再依本办法申请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规定证明书。第5条农业用地有下列情形,且无第六条及第七条之情形者,认定为作农业使用:一、农业用地实际作农作、森林、养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规定办理休耕、休养、停养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认定为作农业使用。二、农业用地上兴建有农舍或施设有农业设施,并检附合法证明文件者。第6条农业设施或农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作农业使用:一、农业设施或农舍之兴建面积,超过核准使用面积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二、无法检具于非都市土地使用编
4、定前,得为从来使用之农舍或农业设施之相关证明文件者。三、本条例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笔农业用地合并计算基地面积申请兴建农舍,其原合并计算之农业用地部分或全部业已移转他人,致不符合原申请兴建农舍之要件者。第7条农业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作农业使用:一、现场有阻断排灌水系统等情事者。二、现场堆置与农业经营无关或妨碍耕作之障碍物、砂石、废弃物者。三、现场铺设有非农业经营必要之柏油、水泥等情事者。四、农业用地依法供采取土石或作为营建土石方收容处理场所使用,未回复作为农业使用者。第8条农业用地部分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响供农业使用者,得认定为作农业
5、使用:一、于土地使用编定前已存在有坟墓,经检具证明文件者。二、农业用地存在之土地公庙、有应公庙等,其面积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三、于土地使用编定前,政府兴建军事碉堡、输电铁塔及自来水蓄水池等设施者。第9条依本办法申请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时,应检具下列文件资料,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一、申请书。二、最近一个月内核发之土地登记誊本及地籍图誊本。三、申请人身分证影本、户口名簿影本或户籍誊本;其属法人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四、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前项农业用地如属都市土地者,应另检附都市计划土地使用分区证明。第一项农业用地如位于国家公园范围内,应另检附国家
6、公园管理处出具之符合第二条第五款之证明文件。第10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为办理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之认定及证明书核发作业,得组成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农业、地政、建设(工务)、环保等单位派员组成之。其业务分工如下:一、农业单位:业务联系与执行及现场是否作农业用途之认定工作。二、地政单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用地编订类别及土地登记文件誊本之审查及协助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认定工作。三、都市计划单位或国家公园单位:是否符合都市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规定或国家公园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规定之认定工作。四、建设(工务)单位:农舍、建物是否为合法使用之认定。五、环保单位:农业用地是否遭受污染不适作农业使用之认定
7、。第11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受理申请案件后,应实地会勘,并就会勘结果填具会勘纪录表。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前项会勘时,应通知申请人到场指界及说明,如界址无法确定,应告知申请人向地政机关申请鉴界。申请人非土地所有权人时,应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到场。第12条申请案件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款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者,受理机关应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申请案件为本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款所称之耕地如经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者,免再核发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规定证明书。申请案件不符合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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