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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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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独立学院资产过户问题 论文摘要:资产过户是独立学院办学和合格验收以及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独立学院的资产仍然没有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本文试图分析独立学院资产过户面临的困境,并对解决独立学院资产过户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资产过户;独立学院;探析 资产过户问题是困扰当前独立学院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2011年4月,教育部对2010年度独立学院校园、教学行政用房核查情况进行了通报。322所独立学院中,学校产权校园占地、生均教学行政用房达标的仅有124所。校园土地、教学行政用房在
2、举办者名下且不达标的65所。通报同时对不达标的独立学院予以通报批评,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督促独立学院尽快整改和完善。 一、独立学院资产过户的必要性分析 1.资产过户是独立学院办学和合格验收的基本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对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和资产过户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次明确提出民办高校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
3、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文件)也要求“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要求“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独立学院的资产过户提出了明确要求,并
4、设定了过户的一年之限,即《办法》施行后一年之内必须完成资产过户工作。《办法》同时为独立学院设定了五年过渡期,要求独立学院按照《办法》的规定充实办学条件,五年内提出考察验收申请,考察验收合格后核发办学许可证。考察验收的关键在于,一是是否具有不少于500亩土地的校园,二是资产是否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2.资产过户是落实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的基本要求 李颖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法人所享有的以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全部财产权的总称。这种财产权实际上就是经营者具有的对实物财产的实际支配权。”学者董圣足认为,“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这
5、是《民法通则》所赋予的法人的四项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法人之所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只有具备了独立的财产,法人才能真正成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学院是民办非企业法人,资产过户能切实维护独立学院的财产权益,从根本上保证独立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保证其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保证独立学院的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防范办学风险,确保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二、独立学院资产过户面临的困境 由于存在诸多问题,独立学院完成资产过户工作有相当的困难。 1.历史原因4 目前很多发展较好的独立学院都是按照2003年出台《关于规
6、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文件)的相关精神,在原有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当时申报时间紧,再加上缺乏产权方面的政策指导,很多高校与原投资方重新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中,对产权这方面基本没有涉及,更重要的是,对原有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资产没有进行产权界定。 2.因独立学院举办模式的不同,也就是产权类型的不同,资产过户面临的问题也不同 对于公办高校和民营企业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来说,若公办高校只是以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校园和教学设备等投资均由民营企业完成的,只
7、要投资方愿意,过户相对容易;对于普通高校使用校办企业或者基金会的名义举办的独立学院来说,利用学校老校区或者校园中的一部分来办独立学院的,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过户的困难就大了,尽管都是国有资产,但过户要通过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同意。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在资产过户上也存在问题,很多独立学院获得的是非盈利性教育用地,在独立学院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问题不解决的情况下是无法划拨到独立学院名下的。另外,部分独立学院是靠租用母体高校的部分校园或者一个校区来办学的,更谈不上土地过户了。 3.投资办学和捐资办
8、学不同,资产过户后投资者的利益无法保障 对于投资者主要是民营企业的独立学院来说,投资者进行资本投资,在当前中国民间资本并不成熟的情况下,都是要追求一定回报的,而且这类独立学院不在少数。学者董圣足2007年开展的面向45所民办院校的调查结果证实了这一点,结果显示:“真正由社会捐资举办的只有2所,占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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