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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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40926(颁布时间)19841201(实施时间)19970903(失效时间)河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198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公布 1984年12月1日起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防止畜禽疾病的传播,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乡集市、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走街串巷的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贸易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即检查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检疫检验证和营业执照,管理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等;卫生防疫部门和区、乡、民族乡、城镇街道等基层卫生医疗单位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工作;畜牧水产(农业)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兽

3、、水产的活体和白条肉的卫生检疫、检验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工作并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经常检查。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自产自销的个体农户除外),开业前必须先向当地卫生防疫站领取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证(照)俱全,方可营业。临时性销售动物类熟食品的经营者,须持村民(居民)委员会(大队)开具统一格式的证明书,到市场管理部门检查登记后,方可销售。第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及其接触生产经营食品的家庭成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

4、,并随身携带备查。凡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突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第六条 凡生产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经常保持个人卫生(衣帽清洁、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手等)。固定摊点的生产经营人员,要穿戴白色的工作服、帽,佩戴标记,亮证营业。(二)生产经营的食品必须做到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熟食熟透,生熟分开,货款分开,工具售货,并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三)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食品的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卫生,无毒

5、无害。餐具、茶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卫生。不准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有毒的塑料和植物叶片等包装熟食品。(四)出售的食品要与地面及其它不洁物品隔离,上市熟食品应放在售货台(包括推车、架子)上,不得打地摊。(五)生产食品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地方性甲状腺肿流行区出售食盐及生产食品的用盐必须是加碘食盐。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油脂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它感官检查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肉及其制品

6、。(三)死亡的黄鳝、甲鱼、河蟹及毒死的水产品。(四)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五)浸泡或拌过有毒农药的粮食、油料和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瓜果、蔬菜等。(六)河豚鱼等有毒水产品、有毒蘑菇(包括识别不清的)和其它有毒动植物及被化学毒物污染,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七)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防腐剂、色素、香料等添加剂制做的食品。(八)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九)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冷食、冷饮和“三精水”(即香精、糖精、色素配制的颜色水)。(十)未经精炼的棉籽油和不符合

7、食品卫生要求的其它食用油。(十一)吹糖人、搅糖稀等儿童玩具食品。(十二)无包装的膨化食品。(十三)腐烂变质的瓜果(轻微腐烂的须切除腐烂部分后加罩出售)。(十四)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乳及乳制品。(十五)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危害人民健康的食品。(十六)为防病等需要,经省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第八条 对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畜牧水产(农业)兽医部门出具鉴定证明,对有毒有害的,予以没收和就地处理;对仍可做其它用途的食品,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合理作价,予以收购;不能直接经销的猪囊虫肉(

8、米心猪肉)等,送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行高温、炼油等无害化处理后另行经销。第九条 凡出售的肉类、禽类、蛋类、水产品、粮油、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及其它食品,要按品种分行划市、合理布局,照顾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保持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第十条 凡出售畜禽及其肉类,须经畜牧水产(农业)兽医部门屠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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