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ID:12829054

大小:24.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19

天津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天津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天津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资源描述:

《天津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天津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41021(颁布时间)19841021(实施时间)20040628(失效时间)天津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1984年10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包括城乡的早市、夜市,下同)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参加城乡集市贸易市场

2、的国营、集体、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本办法。第三条 凡上市的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进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食品经营者,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地区,划行归市,固定摊位,周围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第五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一般卫生检查(即对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工具、容器卫生及食品进行一般感官检查)以及验证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

3、督、检验和技术指导,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第六条 凡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饮食和食品加工者,开业前必须取得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经营。无卫生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第七条 凡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饮食或制售直接入口食品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设置防蝇、防尘设备;(二)制售食品要生熟分开,货款分开,防止污染;(三)盛放食品的用具、容器和包装材料,要符

4、合卫生标准;(四)餐具、茶具用前要洗净、消毒,炊具用前洗净,保持清洁。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经营:(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没有卫生许可证而出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六)病死、毒死和其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5、(七)死甲鱼、死鳝鱼、死河蟹和有毒鱼类;(八)熟海蟹、熟白虾;(九)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十)含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十一)掺杂、掺假和伪造的;(十二)用非食品原料或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加工的;(十三)超过保存期限的;(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第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

6、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制售食品的工作。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申诉、不起诉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

7、患引起人身损害或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出的有毒、有害和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要进行登记,并在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监督等部门监督下销毁或作其他处理。畜禽肉类,虽有检验证明,但怀疑有传染病或寄生虫时,由畜牧兽医部门作出鉴定。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任务时要出示证件。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据国务院《关于

8、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处理。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