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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问题与建议[权威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问题与建议 摘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效开展对于推进林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湖北、安徽、河南3省4县市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调研,深感改革已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问题。当前,需通过扩大公益林林权改革试点,逐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林权登记制度,推进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和优化公共财政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林权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来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公益林制度;林权融资机制;林
2、业公共财政;林权纠纷 F307.2A1009-9107(2016)04-0131-07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于2013年底基本确立了集体林业产权制度。这一改革为盘活原有的“僵化型”林业资源和构建健康有序的林业发展环境提供了先决条件,同时也为实现习近平主席所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战略目标奠定了制度基础。然而,产权制度的确立是前提条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简称“深化林改”)诸如加强公共财政投入、完善融资机制、强化社会化服务等后续配套改革则是激活林业资源产权
3、活力的关键。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要深化林改,2015年3月24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被党中央前所未有的重视起来。林改作为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伟大实践,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保障。在集体林业产权改革之后,深化林改工作目前进展如何,是否实现了“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还面临怎样的问题和挑战?基于这些困惑,课题组于2015年6-7月对湖北广水市、安徽霍山县、河南方城县与叶县的深化林改工作展开实地调研,调研方法以入户
4、访谈为主,座谈和问卷调查为辅,对象主要为普通林农、林业大户、合作社、村干部、基层林业干部等。在此基础上,结合文献反思,拟对现阶段深化林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就进一步深化林改提出相关建议。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 “明晰产权,确权发证”的完成是山林资源向资本转换的前提条件,正如赫尔南多德索托所说的:触摸资本的唯一方式就是建立一种所有权制度[1]。而明确产权归属只是改革的第一步,推进林业投融资机制改革、优化公共财政投入等深化改革则为实现林农增收、资源增长、生态良好及林区和
5、谐的最终目标保驾护航。从既有的研究来看,深化林改之初存在农民收益不显著、政府服务体系不完善及生态经济效益不明显等问题,比如潘武林[2]认为深化林改的运行效率低下,改革效果不明显;何得桂[3]认为当前林改处于不进则退的承上启下期,进一步深化林改任重而道远。但任何制度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此次实地调研发现,目前深化林改成效已日益突出,呈现出较好的实践效果。 (一)财产性收入增加,有效实现绿色就业 从经济学上看,产权实际上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
6、规则[4],其核心是利用产权的激励机制来使产权拥有者获得利益。产权的落实标志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有效提高了林地价值和农民投入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伴随着林地的不断升值,林地流转的地租金额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对于务工在外、抛荒山地的农民来说,其财产性收入得到显著提高。以广水为例,2001年十里镇林场流转租金平均仅约0.4元/亩/年,到了2015年,本地立地条件类似的林地流转租金已达到了300元/亩/年。林业在赋予农民财产性收益的同时,也有效吸纳了乡村劳动力的就业,正如经济学家厉以宁所说:集体林权
7、制度改革为返乡农民实现“绿色就业”提供条件和基础。调研发现,林业已成为农民就业的“稳定器”和乡村社会稳定的“蓄水池”。随着林权流转市场的开放,“农民下山、资本上山”成为当前林业经营中常见的图景,村庄大量的闲置和弱势劳动力被有效的利用起来。比如河南省方城县十里铺村某村民承包林地2000亩种植核桃树,每年吸纳村民就业达到100人左右,劳动主体均为在村庄留守的中老年人。在地就业解决乡村剩余劳动力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村庄老人的养老问题。在广水市碾子湾村的调研中,有位曾经外出务工的老农目前承包山林500亩种植
8、杉木,被问及为什么要回来承包山林,他这样说到:“我已经六十多岁了,外面工地上的活已经干不动了,回到家里,还有林子,有个依靠保障,有个盼头,林子是我的谁也拿不走。”在当前农村养老和社会养老体制亟待完善的情况下,农民通过山林解决自己养老问题,能够有效的保障乡村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合作经营显公平,农民权益得到保障 朱冬亮曾经指出,因为社会排斥机制的存在,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被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从而背离了林改“耕者有其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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