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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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关键词:以物抵债代物清偿专为清偿抵债之物所有权移转内容提要: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以物抵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未设明文,但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十分普遍。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如它是否为代物清偿?其法律效力如何,如当事人未交标的物时,合同成立吗?其法律的

2、规则如何,如可以类推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吗?所有这些,意见尚不统一。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事关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合同法理论的完善。有鉴于此,笔者就此展开讨论,就教于大家。一、以物抵债的法律定位(一)以物抵债的类型以物抵债,在法律行为的层面,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协议。其中之一是,仅仅具有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合意,尚无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他种给付的事实。其中之二是,双方当事人不但达成了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合意,而且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他种给付。前一种类型的以物抵债,为诺成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为无名合

3、同(非典型合同)。后一种类型的以物抵债,属于传统民法上的为代物清偿,系属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但在我国现行法上仍为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二)代物清偿1.概述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以大厦代偿借款,以谷物代偿租金,均属此类。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3)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4)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代原给付[1]。在这里,代物清偿与新债清偿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代替清偿与专为清偿的区别,不易辨别,下文将分别讨论。

4、2.代物清偿与新债清偿8所谓新债清偿,又称新债抵旧、间接清偿、旧债新偿或间接给付,是指债务人因清偿旧债务,而与债权人成立负担新债务的合同。例如,因偿付租金、借款、价款而交付票据,即属新债清偿[2]。其法律性质如下:(1)新债清偿为合同。新债清偿乃因清偿旧债务而负担新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新签订合同。此点与代物清偿相同。(2)新债清偿乃因清偿旧债务而负担新债务的合同。新债清偿既为清偿旧债务而负担新债务,故新债清偿合同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担新债务[3]。(3)新债清偿是否为实践合同,存在着肯定说[4]与否定说[2]的分歧。中国大陆现行法对此尚无规定

5、,需要总结实务经验,权衡各方利益,最后得出结论。从新债清偿合同成立旧债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旧债务亦不消灭的法律效力方面观察,将新债清偿合同定为诺成合同更合逻辑。新债清偿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负担新债以消灭旧债的合同,即新债清偿合同。(2)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旧债务。即使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旧债务已经罹于诉讼时效,也不妨碍新债清偿合同的成立。不过,如果旧债的关系已不存在(如引发旧债的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无效),新债清偿合同即无从成立。(3)以负担新债务作为清偿旧债务的方法。新债清偿合同乃以负担新债务为履

6、行旧债务的方法,因此新债务不履行时,旧债务并不消灭。这与代物清偿和合同更改不同,后二者场合债务人负担新债务并非履行旧债务的方法,而是代替旧债务,因此旧债务因贷物清偿或合同更改即归消灭[3]。新债清偿合同成立,旧债务并不因此而直接消灭,新债务与旧债务同时并存,旧债务的担保权等从权利仍然存在。不过,认定新债务与旧债务单纯并存,新债清偿将失去重要意义,因此,一般认为,新债务成立,旧债务即告暂时停止作用,债权人于新债务到期前,固然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于新债务到期时,亦须先行请求履行新债务。如新债务履行,旧债务便溯及既往地消灭,债权人不得就旧债务的

7、关系为主张或请求(中国台湾“最高法院”1952年台上字第86号判例;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第45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反之,如新债务届期不履行,旧债务恢复作用,债权人仍可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2]。至于在新债务履行之前,关于旧债务的时效,依据多数说,时效即告中断[3]。但也有学者认为,时效一度中断,必须重新起算;如嗣后视为不中断,时效回溯表见中断的时效继续进行。对于债务人嗣后不履行新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时,中断说似有轻重失据之虞,解释上宜认为仅生时效不完成的效力。为避免混淆,特称之为中止[2]

8、。二、代替清偿与专为清偿的区别所谓须受领他种给付代原定给付,日本有判例、学说称之为“代替清偿”。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该项“代替清偿”的要件。与此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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