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电视产业发展的新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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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电视产业发展的新引擎版权制度是推动和保障知识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对版权的占有与运用是推动知识、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版权涵盖了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广播影视、娱乐表演、建筑外观、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多个领域。然而,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版权就是为保护图书出版行业专门设置的一个权利。这其实是对版权概念的极大误解。事实上,版权保护涵盖了“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在传媒领域内,电视产业也是以版权为核心的提供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产业,其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因此,在版权保护和运用的总体框架之下认

2、识和思考电视产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一、版权保护是电视产业发展的法律前提版权是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创设的目的有二:一方面,它从创作者的利益出发,赋予创作者一系列适当的权利,藉以弥补其智力投资,鼓励他们更多地创造和传播原创性作品;另一方面,它又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吸引后续作者及受众以专有权以外的一切方式使用既有的作品,以此促进公共交流和社会福利。版权保护正是要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原创作品的有序传播,在保护原创和促进作品传播之间达致有益的平衡。电视产业是内容产业,是以创造享有版权的作品作为其主要产品的产业。电视节目的创意和策划往往

3、是制作人员集体创作的智力成果,需要付出大量的脑力劳动和庞大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同时,这种创意并不仅仅停留在“点子”的层面,它还包括如何通过电视特有的综合性、多样化的方式来实现。在节目创意策划时,制作人员还要承担巨大的市场压力和风险,因为受众的口味和兴趣常常令人捉摸不定,节目能否得到他们的承认还取决于多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成功的电视节目必须经过新颖独特的设计、科学严密的策划,“适销对路”,并不断针对市场进行调研、评估、调试、修整,以维系和延长其生命周期。因此,电视产品尤其需要相关版权法律的保护,借此赋予独创性节目一定的垄断地位和排他性权利,确保这种耗时耗财耗力的复杂劳动成果享有

4、应得的经济回报,同时激励和保护电视制作人员创新节目的积极性。版权赋予作者的权利是垄断性的,具有私人产权的属性;但同时,版权所保护的作品中所体现的信息和知识是公开的,其最终目标是公众对版权作品中思想和表达的获得和使用,所以它也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版权制度既要保护好创作者的利益,也要兼顾好公共利益,在合理的版权制度下,这两者是统一的。版权制度作为私有财产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地分享了财产权制度的一些基本理念,诸如“经济人”的假设、利益驱动原则、自由竞争原则,以及对经济增长和效率价值的重视和追求等。在这些理念的作用下,9作品的创作资源会得到有效的配置,其情形正如经济学家普兰特

5、对出版业的分析:“没有版权,出版商无疑不会发行所有受版权许可的书,那会减少竞争收益。而版权垄断的收益越高,出版商出版可能畅销的书的意愿越大……垄断是一种保证稀缺资源向特殊使用转移的普通机制。”同样的道理,在版权保护得力的条件下,电视投资者和制作者将会有足够的动力来支持和进行创新;反之,在版权保护不得力的情况下,将无法吸引足够优秀的创作资源,从而导致社会上电视产品的质量是次优的。据有关统计,近年来我国的文化消费能力在连续增长,“如果因盗版使版权利益不能保证,就会打掉投资人的信心和艺术家热情;而在需求的牵引下,大量低劣的娱乐产品就会趁势进人市场,对受众消费的品质造成严重的影响

6、;而长期接受劣质娱乐消费,对受众的损害不单是物质上的,更是精神上的,以至对人的品质的损害也是无形的。”西方电视产业发达国家已把保护版权问题上升到战略高度,并通过各种法律和法规、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加大对版权的保护力度。如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专门代表美国版权产业在全世界处理版权保护相关问题,解决版权保护的后顾之忧。自加入WTO以后,我国的版权保护也取得了一些进步,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得以加强,但执法领域成效尚不显著。对此,西方国家屡次要求中国政府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充分履行我们的国际承诺。在版权的诸多领域中,电视版权问题相对复杂。一方面,电视版权涉及的内容较多,电视节目版权既有节

7、目成品版权,又有节目版式版权(节目创意)、以及素材版权(音像画面内容)等,不同的传播或交易活动涉及的版权内容是不一样的。另一方面,由于网媒不分、制播未离,我国的的电视版权权属复杂,“台与台、台与著作人、台与传输网(有线网、卫星)、台与民营影视制作公司、发行代理公司,台与其他媒体之间都会有版权方面的关联纠葛。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处理不当,都会影响整个电视节目的传播过程。”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电视版权保护制度,维护电视媒体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对规范电视传播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二、版权是电视产业价值链的核心版权无疑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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