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劳发[2003]75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3]75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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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3]75号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干部局、卫生局,省、市、区直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61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老干部局       大连市卫生局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

2、保障企业离休干部合理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省属、市属企业(包括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及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区属企业及其(包括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

3、,下同)离休干部(以下简称企业离休干部)。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有关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征缴、使用、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财政支持机制及统筹资金的监督;市卫生局负责约定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协调统筹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经办机构筹集医药费统筹资金。第四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机制。凡有离休干部的企业都应参加统筹。第五条 200

4、3年地处市内四区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按年人均10000元标准筹集;地处其它县区的省、市属企业按人均8000元筹集。以后每年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适当调整。第六条 企业应按确定的筹集标准每半年足额缴纳一次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用。上半年缴费时间为上年度12月20日前,下半年缴费时间为当年的6月20日之前。逾期不缴费,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企业中断缴费的,除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外,还要对企业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市区属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统筹资金确有困难的

5、,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审核,可根据企业实际缴费能力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其中,市属单位减免部分由市财政局按期补足给经办机构;区属单位减免部分由区财政足额上划市财政,市财政按期拨付给经办机构。第八条 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破产或改制,不能继续承担离休干部医药费时,由单位按人均8万元一次性缴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用。第九条 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当年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出现结余的,可结转到下年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发生超支,经市财政、劳

6、动保障、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审核认定后,超支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足。第十条 企业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一所住院定点医院做为本人就医的约定医院。约定医院应尊重离休干部的选择,并按规定承担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工作。离休干部每年可申请变更约定医院一次。第十一条 企业离休干部凭《大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和IC卡到本人约定的医院就医。医生应在《企业离休干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门诊诊疗情况,在结算时予以复核、盖章。未经审核或《企业离休干部门诊病历》记录不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资金不予支付。约定医院从离休干部住院之日起,填写诊疗项目费用明

7、细表,待出院时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签字。第十二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报销范围,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超出规定之外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须由离休干部本人同意并签字,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第十三条 企业离休干部本人当年医药费支出未超过筹集标准20%的,20%以内节余部分的80%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企业离休干部因急诊、急救在非约定医院住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到约定医院办理审

8、核备案手续。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凭急诊手册、复写双联处方、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诊疗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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