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ID:14893997

大小:36.5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7-30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1页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2页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3页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4页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5页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6页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7页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8页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9页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10页
资源描述:

《otgd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若干问题特许经营高级人民法院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篇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作者:邓海峰时间:2010-09-23浏览量2994评论04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2003]216号一.针对当前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一)处理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181.当事人之间约

2、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2.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二)股东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的问题1.股东大会决议

3、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的,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原告不予变更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对于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受理。(三)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1.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18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

4、,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3.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提起确认转让无效诉讼的,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受让方为第三人。(四)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5、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182.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在确定股

6、东责任时,应慎重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一些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对于在诉讼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绝对地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而只是在个案中相对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至于是否确定股

7、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五)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纠纷的相关问题1.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对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股东派生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应以其为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182.在审理时,应注意审查以下问题:第一,原告应是现任股东,被告应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股东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二,应查明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被告是否实施造成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当行为;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不当

8、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关交易的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