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l拖航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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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油服股安〔2011〕265号附件:拖航作业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拖航作业管理,降低拖航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常状况下的拖航作业,不适用于海上救助性质的应急拖航作业。3引用标准《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9《钻井平台拖航和就位作业规范》SY/T10035──20004术语和定义4.1拖航作业:指被拖物由拖船拖带,从某一地理位置向另一地理位置转移时所处的状态或过程。其中包含三个阶段:1)起拖准备:指钻井平台接拖(带缆)、起锚/降船拔桩、待拖

2、、起拖(离泊)、离场(出港)的过程;2)航渡:指平台离场(出港)后至入场(进港)前的航行过程;3)平台就位:指平台入场(进港)、就位(靠泊)、抛锚/升船压载、解拖(解缆)的作业过程。4.2拖航组:指全面负责拖航作业的现场指挥协调机构。拖航组由拖航船长、主拖船船长、平台高级队长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4.3承拖方:本规定中指拖航作业合同(协议)中承揽拖航作业的单位(乙方)。4.4委托方:本规定中指拖航作业合同(协议)中的委托单位(甲方)。被拖物负责人为委托方的现场代表。4.5分公司属地海区:北纬35度以北为天津

3、分公司属地海区;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台湾海峡北口)为上海分公司海区;东经113度以东为深圳分公司海区;东经113度以西为湛江分公司海区。4.6近距离拖航:指油田内(不论是否跨分公司属地海区)的拖航作业。-9-4.7远距离拖航:指跨分公司属地海区的拖航作业。4.8远洋拖航:指跨国界的拖航作业。5职责和权限5.1公司主管领导1)批准由公司所属单位承拖的远洋拖航计划。2)批准拖航组长和主拖船船长资格。5.2质量安全部1)负责公司远洋拖航作业的协调和监控。2)审核拖航组长和主拖船船长资格,报主管领导批准。3)

4、审核由公司所属单位承拖的远洋拖航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5.3各分公司1)负责跟踪属地海域的拖航作业,及时向相关事业部和质量安全部(远洋拖航时)传递拖航信息。2)负责对属地海域拖航作业应急情况的支持和协调。5.4委托方1)负责拖航前岸基和被拖物的相关准备工作。2)负责组织召开拖航会。3)负责提供就位坐标,作业海区的气象、水文、海床地质及地貌资料,海底电缆、管线和水下装置的分布情况。需要时,还应提供港口码头及锚地的情况。4)有合同要求时,提供拖航作业所需的船舶。5)负责申请适拖检验、进出口签证或联检。6)负责

5、申请航行警告的发布和解除。7)负责职责范围内被拖物及委托方人员的安全。8)审查拖航组成员资格和拖航计划。5.5承拖方1)具备拖航所需的相关证书。2)制定拖航计划、提供合格的拖航组成员。3)负责拖船(拖船由承拖方提供时)及承拖方人员的安全。-9-1)负责拖航作业的组织实施和航渡期间的安全。5.6拖航船长1)全面负责拖航作业总体协调和指挥。2)负责向委托方报告拖航作业情况。3)有权调配和使用拖船与被拖物上的所有资源。4)负责拖航作业中应急情况下的现场指挥,行使公司授予的权力。5)拖航船长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能

6、剥夺拖船船长和被拖物负责人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其保护本船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权力。5.7主拖船船长1)负责在航期间拖带船队的航行安全。2)紧急情况下,可自行决策船舶的避让或转向。3)当拖航船长失去履行其职责的能力时,由主拖船船长替代拖航船长(本条不免除其作为拖船船长的责任)。6管理程序6.1总则1)公司实行拖航作业拖航组负责制和拖航船长资格认定制。拖航船长的任职资格要求如下:a)具备拖轮船长证书,并具有五年以上船长资历。b)具有5次以上拖航作业经历。c)具有独立处置应急复杂情况的经验和能力。d)经公司质量安全部

7、审核,由公司任命。2)外委的拖航作业,参照本程序和承包商管理程序以及拖航合同(协议)的要求执行。3)公司有关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拖航管理细则,对拖航作业的操作进行细化,以使拖航作业安全得到有效控制。6.2拖航准备1)拖航合同(协议)签署前,委托方应审查承拖方的拖航能力并在拖航合同(协议)中标明所有的特殊要求。2)拖航合同或拖航协议确定后,承拖方应在拖航会召开前完成拖航计划的制定并报委托方审核。-9-3)拖航合同(协议)签署后,委托方和承拖方按本程序职责规定分别做好下列准备工作:a)拖船的拖航准备工作。b)被拖

8、物的适拖准备工作。c)申请航行警告。d)办理拖航保险。4)委托方按其有关拖航管理规定和《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要求向承拖方提供拖航所需的有关资料:a)被拖物总长、型宽、型深,或被拖物的主要尺寸数据。b)被拖物空载吃水、满载吃水、拖航配载吃水、空载排水量、满载排水量、拖航排水量。c)被拖物总吨、建造年月、船级、船籍港。d)被拖物通信联络方式和数量、呼号、INMARSAT(A/B/C/M)号码。e)被拖物风水阻力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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