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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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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的提高以及社会生活的变化,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加之受到诸多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因夫妻中的一方与其他第三人通奸、同居而导致离婚的现象在生活中也越来越多。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以及配偶一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赔偿,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研究。笔者在此对相关问题加以论述,希望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意见。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配偶之外的第三人与夫或妻一方有通奸、同居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4、,从而破坏或妨碍夫妻基于配偶身份所生的关系的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中最常见的即配偶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通奸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在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可以向有婚外同居行为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但并没有涉及通奸行为及第三人的责任。 对于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一直以来均存在着争议。在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前即有学者对第三人的责任进行讨论,有学者主张法律应赋予受损害配偶向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最终修订的《婚姻法》并没有采纳此种观点,而是在46条中
5、规定对有过错配偶的赔偿请求权。但争议并未就此结束,2001[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年修订之后仍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其中支持与反对的观点皆有。争议的焦点大多存在于配偶权是否为绝对权,如果是则成立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成立。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涉及配偶一方与他人通奸的婚姻家庭案件并不少见。在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前法院就曾受理过受损害配偶一方对配偶另一方及其通奸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并且最终判决发生婚外性关系的“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①但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后对于向第三
6、人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则会以《婚姻法》第46[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条仅规定了离婚时发生婚外同居行为的配偶的损害赔偿责任为由不予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虽然不支持通奸案件中原告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请求,但在通奸被告生下孩子并且由原告抚养了非亲生子女的案件中,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本文以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为中心,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来分析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法律规制背后的法理依据,然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分析第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并在最后对配偶一方
7、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损害赔偿问题予以探讨。 二、比较法视角下对婚外第三人规制的法理依据 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往往取决于其立法政策的考量及法律价值观的判断,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法上更是具有浓厚的民族性、伦理性与道德性,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往往是由其社会道德所决定的。因此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比较法研究目的并不在于借鉴他国立法及判例所体现的价值观,而是期望从差异中获得方法论上的启示。 (一)德国法上的规定 德国法上否定了无过错配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践中德国法院也一直都驳回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之诉。 德国联邦最
8、高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损害并不能引起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婚姻内部的事务,法院不应当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进行干涉。 德国法上之所以坚持此种观点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配偶之间因婚姻而产生的关系具有道德因素,配偶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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