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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持有金控公司股份逾一定门槛未事前申请者之处分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持有金控公司股份逾一定門檻未事前申請者之處分標準申請時點審查符合資格者審查不符合資格者有申請核准者事前申請者函覆同意函覆不同意依媒體、檢舉、通報資料,函請當事人說明,當事人即申請者。【第一道查核】1.函覆同意持股超過10﹪。2.未事先申請核准,違反金控法第16條,行政處分(罰鍰)200萬元。1.函覆不符合適格條件。2.行政處分:(1)罰鍰200萬元。(2)不得增加持股。(3)持股超過10﹪部分,限制表決權(副知金融機構)。經查核交易資料、持股資料、委託書徵求資料,函請當事人說明,當事人方申請者。【第二、三、四、五
2、道查核】1.函覆同意持股超過10﹪。2.行政處分:(1)罰鍰400萬元。(2)作為將來屬不誠信、不正當事由,不得擔任負責人之參據。1.函覆不符合適格條件。2.行政處分:(1)罰鍰400萬元。(2)不得增加持股。(3)持股超過10﹪部分,限制表決權(副知金融機構)。(4)作為將來屬不誠信、不正當事由,不得擔任負責人之參據。未申請核准者必要之實地查核(股東會前)【第六道查核】1.函告其不符合適格條件。2.行政處分:(1)罰鍰800萬元。(2)不得增加持股。(3)持股超過10﹪部分,限制表決權(副知金融機構)。(4)認
3、定其有「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有不誠信之情事,如股東會當選董監事職務,將予以解任。股東會後,查核董監事選任狀況及進行必要之實地查核。【第七、八道查核】1.函告其不符合適格條件。2.行政處分:(1)罰鍰1000萬元。(2)不得增加持股。(3)持股超過10﹪部分,限制表決權(副知金融機構),未來亦不得行使表決權。(4)認定其有「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有不誠信之情事,如股東會當選董監事職務,將予以解任。8持有銀行股份逾一定門檻未
4、事前申請者之處分標準申請時點審查符合資格者審查不符合資格者有申請核准者事前申請者函覆同意函覆不同意依媒體、檢舉、通報資料,函請當事人說明,當事人即申請者。【第一道查核】1.函覆同意持股超過15﹪。2.未事先申請核准,違反銀行法第25條,行政處分(罰鍰)200萬元。1.函覆不符合適格條件。2.行政處分:(1)罰鍰200萬元。(2)不得增加持股。(3)持股超過15﹪部分,限制表決權(副知金融機構)。經分析持股資料,函請當事人說明,當事人方申請者(或分析資料已可確定不符規定者)。【第二、三道查核】1.函覆同意持股超過1
5、5﹪。2.行政處分:(1)罰鍰400萬元。(2)作為將來屬不誠信、不正當事由,不得擔任負責人之參據。1.函覆不符合適格條件。2.行政處分:(1)罰鍰400萬元。(2)不得增加持股。(3)持股超過15﹪部分,限制表決權(副知金融機構)。(4)作為將來屬不誠信、不正當事由,不得擔任負責人之參據。未申請核准者經分析資料已可確定不符規定者。【第二道查核】1.函告其不符合適格條件。2.行政處分:(1)罰鍰400萬元。(2)不得增加持股。(3)持股超過15﹪部分,限制表決權(副知金融機構)。(4)作為將來屬不誠信、不正當事由
6、,不得擔任負責人之參據。必要之實地查核【第四道查核】1.函告其不符合適格條件。2.行政處分:(1)罰鍰800萬元。(2)不得增加持股。(3)持股超過15﹪部分,限制表決權(副知金融機構)。(4)認定其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1項第14款有不誠信之情事,如股東會當選董監事職務,將予以解任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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