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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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次修订目录一、总则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一、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省城市规划条例》、《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xx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

2、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

3、、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四)四类居住用地,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

4、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七)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用地。(八)其他公共设

5、施用地: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第八条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一)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九条仓储用地,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三)堆场用地:露天存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第十条对外交通用地,指铁路、公路、管

6、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二)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三)管道运输用地:煤炭、石油及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四)港口用地:海港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五)机场用地: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用地,指市、区、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一)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二)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三)社

7、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市、区、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污水处理用地及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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