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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飞速发展,商业秘密在市场主体之间交往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从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等各方面进行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初步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立法过于分散、行政法保护色彩过浓、民事法保护不力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各项民事保护制度,以及完善行政法、刑法等法律保护制度,形成合理的、先进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论
2、文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众多企业的生命之源,但在现实中,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却屡见不鲜。目前国家对于商业秘密保护高度关注,在立法上已经初步建立起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本文拟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保护现状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
3、理论以及国际法中都有涉及,如美国在其1979年出台的《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包括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针、技术、程序的信息,必须:(1)因并不为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露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的努力,以维持其秘密性”。德国立法中没有对商业秘密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的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构成要件有:秘密性、保密
4、的意思和保密的利益等。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者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出现在我国立法中最早是在1991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但没有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概念。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概括为某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7年《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术、工
5、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随着我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TRIPS协议中的规定也开始可以适用于我国国内。综上,我国在立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也同样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一)目前立法现状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只有短短十几年的历史,较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而且差距也是很大的,但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发展也非常快,商业秘密保护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1.民事法方面
6、《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但基于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其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着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合同法》颁布后,对商业秘密有了明确的界定,另外,在《劳动法》中也规定有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劳动法》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还规定了违反
7、保密事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经济法方面199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形式,这也是世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在立法中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内涵,该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在同一条中详细列举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8、的类型:“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同时,在该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