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一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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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一点探讨江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我区的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按照部、省的有关要求,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和实践。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为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遏制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人户分离”是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经常遇到的且较为棘手的问题。通常造成矫正和帮教对象脱管、漏管现象,从而为可能重新犯罪留下缺口和隐患。    目前,全区人在户在的社区矫正人员有95名;另外人在户不在的社区矫正人员有8名;户在人不在的社区矫正人员有2名;全区帮教安置人员人在户在的有414  名;户在人不在的帮教对象有 1

2、2 名;只有姓名不知道下落的帮教对象有2 名。  一、“人户分离”的现象主要表现有下列几种情况:  (一)因拆迁或购房而搬迁,户口仍在原居住地,本人既不与原街道联系,也不与现居住地街道沟通;  (二)户口在,住房也在,但因做生意或其它原因经常来去无踪影;其家人也帮着隐瞒,导致其下落不明;  (三)人在住地,户口在其它地,或根本没有上户,导致口袋户口现象,致使无人知晓其是矫正或帮教对象,而造成脱管、漏管。二、“人户分离”成因分析  究其原因,主要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从客观上分析,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人口流动大,人们城乡间、城区间、跨省、跨区、以至跨国界的流动频繁,一些人

3、甚至居无定所。就我们宁波来看,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居民因拆迁、购房而搬迁的数量、速度和频率增大。传统的户籍管理已经很难适应这种变化,而建立在传统的户籍管理模式下的社区矫正和帮教管理方式则显的力不从心。其二,各地审判机关或执行机关沟通渠道不畅通。本地居民流动在外,被判刑后,没能及时通知当地社区或街道。造成本地区对当地居民情况并不能全面掌握,造成脱管。从主观上看,一些矫正和帮教对象为了摆脱管理,或不愿让周围的人知道他犯罪的过去,采取各种方法逃避和隐瞒。迟迟不到户口迁出地或新居住地管理部门报到,也不主动与原管理单位联系,更不会与新管理单位沟通,能拖则拖,能躲则躲,这给社区矫正和帮

4、教安置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对于“人户分离”的矫正或帮教对象,调查中得知,对不在辖区内的帮教对象并无有效措施进行帮教。对于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都是要求他们采用每周通过电话的方式掌握信息,然而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每周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矫正对象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请假和会客制度根本无从落实,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一方面,个别矫正或帮教对象在无人教育和帮教下,更容易心理失衡,给社会治安留下隐患,甚至可能发生重新犯罪或引发重大恶性案件;另一方面,使得社区矫正和帮教管理单位对辖

5、区相关人员情况不明,工作难开展,相关责任难以界定,矫正、帮教工作到不了位。工作实践表明,这种现象,给社区矫正工作和“两劳”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三、进一步完善对“人户分离”对象的矫正和帮教工作  (一)建立立体的专业信息资源库。以公安机关的人口数据库做为基础,并做到共享。在犯罪人员被判刑的同时,由所判人民法院从网上调出该对象现有信息,录入被判刑详细情况。再根据监内执行,监外执行分类处理信息管理。监内执行的,发到指定服刑监狱。监狱再负责对服刑人员进行信息处理。直接服满刑的人员,在释放的同时,录入该对象服刑表现、相关特长和要求帮教安置的相关信息。对假释、保外就医和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6、人员,与被判监外执行的人员一样录入要求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用户可根据自己的权限利用网络,通过身份证读取。(二)建立信息管理专线网络。专线网连通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等机关部门。公、检、法、司形成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共享信息资源库的目的。们通过网络化手段达到“多向”衔接、成就“双赢”效果;使矫正组织机构衔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解决流动人口寻找难问题,有效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无论该类人员走到哪里,只要被掌握,当地司法所就义不容辞地接管起来。并在有关信息库中录入矫正信息,以便下一个司法所接管时,矫正工作能正常延续。直到对象刑满,转入帮教安置人员之中。(三)建立司法机关

7、和各地区之间的衔接、委托机制。一方面,公检法司都是相独立的系统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沟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有多少本辖区人员被判刑或在其它地区被判刑,也无法准确掌握被判刑人员刑满回归时间。如果矫正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不自觉报到,就无法了解情况。另一方面,矫正或帮教对象流动到其它地区,也没及时履行要求协助帮教的通知职责。所以建议健全衔接、转接或委托矫正帮教工作的制度;建立矫正或教对象转出转入的工作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和帮教人员在不同居住地都能够被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视野,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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