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制度 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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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制度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探讨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虽然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分居满一定年限是法官认定夫妻感情不和的一项依据。换句话说,就是分居是离婚的前奏之一。因此,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对分居进行一个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对分居的形式进行要求,仅仅是规定了因感情不和这一个限制性条件。但是仅用这一个限制性条件就可以很好的规制分居自由了吗?我们如何来确定分居时间呢?关于这些方面,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英美法德等国对分居制度都有一个很完善的立法。在这些法律发达的国家对分居制度都有如此详尽的规定

2、,那么我们更加应当对分居制度进行规定。  一、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必要性9  虽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分居制度,但是在我国的国情下是否有必要建立此制度呢?不少人会有如此疑问,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亟需设立分居制度。我国建立分居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减少轻率离婚的情形。  据我国民政部统计,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再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豍但是与此同时,我国某些地区呈现出复婚上升的情形。例如,据杭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2006年2月6日公布的数据,2005年杭州市有682对男女办理复婚登记,占婚姻登记总人数的1.27%,比前年上升42%,是200

3、0年165对的4倍多,创造了杭州市婚姻登记史上复婚人数的最高人数。�豎由此可以看出,其实在高离婚率的背后隐藏的是人们对婚姻草率的态度,特别是现在的年轻人对婚姻的态度并非谨慎,闪婚闪离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给夫妻双方提供一个不离婚而能冷静思考的机会就非分居制度莫属了。  (二)有利于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利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过家庭暴力的家庭也并非少数。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受到过一次家庭暴力就提出离婚的家庭也并不多见。在出现家庭暴力后,除了报警、离婚之外,我们似乎无法找到一个很好的方法来解决。然而,我们设立了分居制度以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分居,以

4、分居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暂时摆脱家庭暴力的影响。因为,在各国的立法中我们能看出,提出分居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规定那么严苛,因此,设立分居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利益。9  (三)对现实生活中“事实分居”的法律规制的必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在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已经开始了“分居”的生活,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在离婚时,很多当事人都会提出,在分居期间对方并未与其一起生活,而且自己的收入明显高于对方,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将自己在分居期间的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否有失公平。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5、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在未采用书面形式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别所有的约定之时,就应当将夫妻财产认定为是共同共有。而由于分居期间夫妻双方暂时中止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分居期间收获收益是否应当全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为共有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设立分居制度,并且在分居制度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各项应当解决的问题。  二、各国分居制度的立法例  我国暂时没有规定分居制度,因此,在建立分居制度前,先了解一下国外各国对分居

6、制度的立法体例,以期为我国的分居制度立法有所借鉴。  (一)大陆法系的立法例。  1、德国分居制度的立法例。9  德国采取的是“离婚与分居并存制”的立法例。在德国民法典的亲属编中规定了分居制度。德国法界定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的夫妻生活已不复存在而且可看出一方因拒绝过婚姻的共同生活而导致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为分居。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由分居到离婚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分居不到一年的,仅在如果婚姻继续下去,那么因对方个人的原因而造成对请求离婚的一方显然有不可估计的困难时,可以离婚;二是夫妻分居满一年,若双方一同申请离婚,或者申请人的对方也同意离婚的时候,推定婚姻破裂;三是夫妻分居已满三年

7、的,推定婚姻破裂;四是夫妻分居超过五年的,婚姻为破裂,并不适用离婚困难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先分居才能离婚,分居并非离婚的前置程序。有关分居的理由则仅概况性的规定为一方滥用其权利或婚姻确已破裂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与其分居生活。�分居的法律效力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免除夫妻的同居义务,这一点在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第2款“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于共同生活后提出的请求系滥用其权利时,或在婚姻已经破裂时,对其请求不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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