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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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富政〔2011〕4号关于印发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17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富阳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

2、007〕2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17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3、、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委员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市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审计、公安、工贸集团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相关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4、。 第六条市发改局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我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17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

5、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经市建设局同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第十条对于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名义,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

6、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第十四条17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成片开发、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五条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多层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

7、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委员会组织协调,市建设局管理,市工贸集团具体实施,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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