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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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内容提要:赦免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和重要刑事政策意义的社会政策。不仅我国古代刑事法律制 度对赦免有完备的规定,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亦对赦免有详细规定。赦免的重要 刑事政策意义主要在于:彰显国家恩德、抚慰人民心灵、利于处理特殊矛盾、节约司法 资源、符合刑罚目的以及有利于减少死刑。我国有必要在宪法中恢复大赦制度,进一步 完善赦免制度,并审时度势地对特赦与大赦加以运用。一、赦免:一种古老的刑事政策(注:虽然“刑事政策”乃是19世纪后期才由费尔巴哈 首创的一个概念,但古代的赦免制度同样具有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政策意义,用今天的 思想观之,它本质上属于社会政策中的刑事政策

2、范畴。故这里使用“刑事政策”似无不 妥。)赦免制度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早在《易·解卦》之中,就有“君子以赦过宥罪” 的记载。疏曰:“赦为放免,过为误失,宥为宽宥,罪为故犯。过轻则赦,罪重则宥, 皆解缓之意也。”(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21页。 )《尚书·舜典》亦有“流宥五刑”、“眚灾肆赦”的描述。而在《周礼》中则有更多 关于赦宥的记载。《周礼·秋官·司刺》上说:“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 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群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 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愚蠢。”据学者考证,古代中国先秦

3、时期 尚没有形成完整的赦免制度。汉代以后,赦免制度便逐渐完善起来并成为典制。(注: 参见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5页。)沈家本 的研究表明,汉代的赦免制度分为有事赦宥与无事赦宥两类。前者是指国家因皇帝登极 、建立皇储等重大活动而进行的赦宥。(注:有事赦宥,事实上是指基于某些国家重大 活动而由君王作出的赦宥。这些国事活动主要有:践阼、改元、立后、建储、后临朝、 大丧、帝冠、郊、祀明堂、临雍、封禅、立庙、巡狩、徙宫、定都、从军、克捷、年丰 、祥瑞、灾异、劭农、饮酎、遇乱等。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中华书局19 85年版,第529-567

4、页。)后者则是相对于前者而言,即凡在有事赦宥之外实行的赦宥, 均属于无事赦宥。具体言之,无事赦宥可分为特赦、曲赦和别赦。所谓特赦,是指国家 因为某种原因,皇帝特别下昭实行的赦宥。汉代特赦的特点是赦宥对象包括各种犯罪, 赦宥范围则及于全国各地。(注:例如《汉书·元帝纪》记载:“盖闻明王之治国也, 明好恶而定去就,崇敬让而民兴行,故法设而民不犯,令施而民从。今朕获保宗庙,兢 兢业业,匪敢懈怠,德薄明暗,教化浅微。传不云乎?‘百姓有过,在于一人。’其赦 天下,……”)所谓曲赦,是指皇帝专门针对某一地区某一类犯罪而实行的赦宥。如《 汉书·武帝纪》所说的“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就是曲赦

5、的事例。所谓别赦 ,乃是皇帝对个别案件中的犯罪人所实行的赦宥。如《汉书·景帝纪》上记载:“襄平 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其赦嘉为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复故爵 。”汉代以后,赦宥制度在我国古代各封建王朝有了更完备的规定和记载。及至中国最后 一个封建王朝的清代,其刑事法律承袭明代刑律,在《大清律·名例律》中已对赦宥的 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注:《大清律例·名例律》以专条规定了“8常赦所不原”的几种 犯罪:“凡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 ,诈伪,犯奸,掠人,掠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 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

6、,说事过钱之类一应实反犯,虽会赦并不原宥。其过误犯罪, 吏有犯公罪,并从赦宥。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赦。及减降从轻者,不在此限。”)另据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清代法律制度中的赦免分为恩赦与恩旨。历朝皇帝登基、升 附、册立皇后、皇上五旬以上作寿、皇太后六旬以上作寿以及打仗获得胜利等,按例都 有恩赦。如果平时皇帝作寿以及朝廷有喜庆等事,则传恩旨以行赦。在恩赦情况下,死 罪以下一律免罪;在恩旨情况下,死罪以下一律依次减等。诏书颁布后,刑部检查案卷 ,分别出准免和不准免,开单奏明皇上确定,称为恩赦条款。恩旨则分别出准减和不准 减,称为减等条款。刑部设有减等处,专门负责审核驳正。皇帝巡幸地方,

7、只赦所幸之 地。遇有水旱兵灾,清理各种案件,则依据当时的诏旨办事。根据明朝制度,徒、流人 犯已至配所,不再赦免。清朝自康熙九年准许在配所服刑的徒刑犯遇赦放免。乾隆二年 恩诏,军、流犯人在配所服役3年,安静悔过,愿回原籍的,查明后准予放行。到嘉庆 二十五年,开始将在配所服役不到3年的犯人一起清查办理,尤其是罕见的恩典。(注: 参见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62 -1064页。)值得肯定的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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