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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分类号密级UDC学校代码10689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院(部、所):法学院专业:民商法姓名:田云滔导师:高崇慧教授论文起止时间:2011年5月~2012年5月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摘要1763年发生在英国的Wilkesv.Wood案标志着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式步入历史舞台,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众多的争议声中走过了200多年的岁月。虽然英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早发源国,但纵观当今各国中,美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是针对侵权人的不法行为所施加的一种惩罚,
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同时也对潜在的不法行为人起到了一种威慑作用,其重要意义在于不仅净化了社会风气,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的影响不仅限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日本理论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关注度日趋提高,将该制度纳入国家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相信随着全世界法学界的不断研究和交流,特别是英美法学界和大陆法学界之间的相互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不断扩大其在世界上的适用范围,其被大陆法系认可和接受也将成为一种趋势。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文共三万余字,正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3、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进行概述,具体包括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的不同阐述以及惩罚性赔偿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第二节主要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功能进行论述。第三节主要是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论述,具体从侵权、合同以及刑事三个领域进行论述。第二章,惩罚性赔偿的历史发展。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阐释了古代惩罚性赔偿在国内外的提出和发展。第二节阐释了近现代惩罚性赔偿在国内外的发展,最后对惩罚性赔偿的未来作了展望。第三章,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评析。本章分为四节,每一节分别就惩罚性赔偿问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4、解释》、《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作出评析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思路。本章分为五节,在前一章提出的相关问题的基础之上,分别从立法模式、适用条件、主体制度、主观要件制度、赔偿金数额量定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法律完善引言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发生,打破了食品安全领域沉寂许久的平静。事实上,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前,发生在我国食品消费领域的安全事件就已经屡见不鲜。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齐二药的假药事件,苏丹红事件等一系列的侵权事件,最后都以赔礼道歉、全额退款或者一般性赔偿受害人损失而落幕。这些与他们在侵害行为中获得
5、的利润相比不过九牛一毛,不仅不能遏制那么多不法行为的继续发生,而且对这些不法行为人和那些存在侵害意图的人反而成为了一种变相的刺激和鼓励。我国侵权法在对受害人的保护方面是按照填平损失的原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用补偿性赔偿处理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原则上等于所受损失的数额,在损失可以计算的情况下这个原则的适用是无障碍的。但在现实中,许多的损害都不仅仅只是造成财产的损失,许多的非财产损失是难以计算的。从因果关系来看,不法的侵害行为作为原因对象,损害作为结果对象,因果关系链几乎是无穷无尽的,要精确地认定一个不法行为引起的损害到底有多大,几乎都是很困难的。因此,
6、补偿性赔偿通常会以受害人权利的部分丧失为代价,虽然是具有补偿功能的民事责任,却不能很好的实现公平、公正。但是,源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可以较好地弥补这种缺陷。惩罚性赔偿从18世纪下半叶产生开始一路发展延伸到现在,向我们展示了250年的主要发展脉络,使我们了解到今天惩罚性赔偿里的许多基本原则和规则有着什么样的历史渊源,从而可以体会出这项独特的法律制度得以生命力旺盛地流传到今天,并依然发挥积极作用的原因。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受害者在补偿性赔偿制度下赔偿不足的境况提供了另外的救济。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遏制功能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必要信息??侵害人为不法行为付出的代价要远远
7、高于违法所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只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基于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持否定态度,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和渗透,大陆法系国家也出现了接受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先兆。例如在日本,虽然现行法上没有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理论界,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恶意加害行为时有发生,仅仅依靠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的救济,同时,也不足以制止恶意加害行为的再次发生。于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