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9613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96132

ID:14809638

大小:94.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7-30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96132_第1页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96132_第2页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96132_第3页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96132_第4页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96132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9613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管〔2009〕628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经委办公会审议,现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2.《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内附文件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12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

2、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三条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第二章核查

3、的启动12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第六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三章核查内

4、容及方式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第八条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12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注册建造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四)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

5、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建筑业企业成立3年来未承揽工程的,除核查(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核查部门提供近2年来(成立未满2年的,以实际成立时间计算)公司承建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2至5个项目(企业仅有1个项目的,则对该项目进行核查

6、),检查企业市场行为。第十条核查部门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合同监管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信息为依据,检查建筑业企业以下市场行为:(一)企业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办理情况:检查12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是否办理了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二)工程项目履约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在合同履约监管系统中积分情况。(三)行政、司法、公证等文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各专业管理部门核查相关专业企

7、业市场行为时,依据现有的管理信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核查。第四章核查程序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分为初查和复查两个阶段。第十二条核查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初查时,应当在核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送达《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核查程序、内容及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时,核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或经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

8、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第十五条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