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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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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复系刑事案件知识抢答大赛1、判断题:(1)(2)(3)2、单选题:()3、多选题:4、风险题:5、案例分析题:(1)有三个建筑工地的工人,还有一个司机共四人,在工作的时候,偷取了另一个施工队的电缆线(还没有正常使用的)价值:2300元,在司机还未将车开出工地时被执勤保案当场发现并举报。问题一:司机未参与,是否也会被判为同伙?问题二:最长的判刑期限是多久?答案:司机没参与直接偷,但明知别人偷的情况下,仍与协助运输,也会被认为盗窃,属于共同犯罪,也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
2、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某日上午,王某,张某二人携带铁锨,钢具到冯的养猪场实施盗窃钢梁,后王某回家纠集戴某开农用三轮车来养猪场拉取盗割的钢梁(价值1300元)到现场后,发现张某被人抓住,二人掉转车头返回,此时,遇见高某骑着摩托车,即将张某被抓之事告诉高某,三人随即将三轮车放回家,并分车两辆摩托车赶到养猪场
3、附近的鱼池旁边,王某用拳头将看管人员冯某打伤,张某在戴某王某的协助上,挣脱冯某抓捕,分别骑两辆摩托车逃走。问题一:此案是不是共同犯罪?问题二:四人中谁有罪谁无罪?答案:他们四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因为根据《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263条的规定处罚(抢劫罪)王某戴某高某为解救张某而使用暴力,张某在戴某王某的协助下,挣脱冯某抓捕,都是为了抗拒抓捕。高某事后知道张某被抓事实而去解救的,也应当成为抢劫罪的共犯。王某张某戴某是共同犯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
4、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涉案人员最后没有拉走钢材,只是为了救通同伙.至于高某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后协助王戴的高也构成犯罪但不是盗窃和抢劫的共犯.因为他的主观方面不涉及这两种罪的构成要件.(3)2000年7月9日晚,某县钢铁厂职工、本县居民马良去县城郊区“好联”美发厅理发。在理发过程中,马良故意挑剔理发师张林的理发技术,与张林发生冲突。在争吵过程中,马良抑制不住愤怒,动手打了张林一拳。张林未及还手,马良又抄起身旁的椅子砸向张林头部,导致张林头部受轻伤。经住院治疗,共花费1万余元。张林于8月2日向县公安局控告,公安局认为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告知
5、张林应向法院起诉。张林依法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于是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侦查。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决定对被告人马良采取监视居住,让马良居住在看守所一间办公室内,并拒绝马良聘请的律师刘某的会见要求。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犯罪,于是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张林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检察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由马良给付张林1万元赔偿。经审查后,县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向法院交纳了诉
6、讼费。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拟采用简易程序,于是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院同意。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犯罪。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于是延长建议程序审判期限,在1个月后作出判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庭提出后,合议庭予以采纳并且改正。另外,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于是在审判刑事案件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2千元,精神损失2千元。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
7、处?并说明理由。[答案] 1、公安局认为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告知张林应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被害人对故意伤害案(轻伤)项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公安局对被告人马良采取监视居住,不应让马良居住在看守所一间办公室内。应在其住处或者指定的生活居所执行。 3、公安局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刘某的会见要求。被监视居住人会见聘请的律师不需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4、公安局不应仅在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犯罪的情况下,就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移送起诉。 5、被害人向法院提起附带
8、民事诉讼,法院不应收取诉讼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收诉讼费。 6、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翻供的,不应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 7、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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