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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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罗湖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促进合法、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人、区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等事项的处理。第三条(机构职责)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复议办),是深圳市罗

2、湖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代表区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并履行以下行政复议职责: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复议案件的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止复议、延长复议期限、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对区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区政府作出处理;  (七)提

3、出复议决定、建议并报区政府审定;  (八)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区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九)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区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区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办理因不服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二)其他行政复议事项。第四条(专家论证)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或者属于重大、疑难与复杂情形的

4、,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第五条(案件备案)因对区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直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复议办备案。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该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复议办备案。第六条(案件委托)被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每宗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原则上为一到两万元人民币,其他费用另行计算。如果案件疑难或者特别复杂的,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律师代理费可以适当提高。

5、第七条(经费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所涉及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八条(分情况办理)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区复议办应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区政府审查处理的,区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处理。  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向区复议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

6、个,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成立的有关证明文件、负责人证明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申请人的年龄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以及能够证明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六)承受

7、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七)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提交委托代理文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提交有关证据;  (十)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复议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区复议办应核对原件。  区复议办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应向申请人出具接受材料回执,

8、接受材料回执应由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口头申请)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区复议办接待人员应核对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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