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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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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text-align:center;">论文关键字:《刑法修正案(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罪刑模式内容提要: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

2、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引言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规定:“在刑法第175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般认为,该条的宗旨是将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予以犯罪化,是严密法网的体现,是我国在金融领域加强金融监管刑事政策的体现。[1]《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设立了一个新的罪名,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

4、规定(三)》,将《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的罪名确定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修正案(六)》颁布至今已经两年多了,但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还存在不少争论和疑问,本文拟对这些疑难、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一、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可否以本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而现实生活中却又大量存在着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30条的规定,对这种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这是学界和

5、司法实务部门的通识。但对于这种行为是一概不构成犯罪还是可以按其他方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个问题从宏观上来说其实就是单位实施了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相应规定单位犯罪的由单位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既不能违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独以直观相应的个人共同犯罪论处。[2]陈兴良教授对这种观点持肯定态度,如在论及单位盗窃问题时,陈兴良教授指出,单位盗窃与个人盗窃,在

6、性质上是不同的。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的情况下,对于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确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从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对于单位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宜追究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单位实施的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王作富教授、张明楷教授都支持这种观点。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在刑法没有

7、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金融诈骗罪主体的情况下,对所谓单位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决定者与具体实施者)金融诈骗罪的刑事责任。[4]这种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支持。[5]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可以转化运用其他罪名予以规范的行为,可以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可以以单位合同诈骗罪论处等等。[6]这种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支持。[7]我认为,对于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机械地理解,对于单位实施的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确实违反了罪

8、刑法定原则。但在单位实施了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时,对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来说,刑法分则虽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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