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租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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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租赁》(征求意见稿)目录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背景…………………………………………2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3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2635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租赁》(征求意见稿)2010年8月17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征求意见稿——租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有关租赁的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列示项目和披露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按照IASB的工作计划,该项目预计于2011年6月发布正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背景现行租赁会计模型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概念框架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但没有反映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实质上是表外融资。融资租赁模式和经营租赁模式的同时存在意味着经济意义相似的交易可能结果不一样,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此外,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间的“明线”划分,导致现行模型过于复杂,实务中难以用合理的方式准确界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起了一个共同项目,目的是制定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

3、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2009年3月,两委员会发布了租赁会计准则的讨论稿,提出了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初步意见。在考虑了全球对讨论稿的回复意见后,两委员会于2010年8月17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35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背景与简介1.本【草拟】准则规定了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进行财务报告的原则。租赁在很多主体的经营活动起着重大作用,相关规定从简单到复杂。2.本【草拟】准则规定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确认、计量和列报租赁引起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披露租赁协议的相关信息和租赁协议引起的资产和负债的原则。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包含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

4、员会征求意见稿中的本段落。】目标4.本【草拟】准则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报告租赁引起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不确定性的相关和真实信息应当运用的原则作出规定。范围5.本【草拟】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的会计核算,但不适用于下列项目:(a)无形资产的租赁(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b)开采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资源的租赁(参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开发和评估》;35(a)生物资产的租赁(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b)如果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之间的租赁满足负有法律义务的合同的定义

5、,则不适用本【草拟】准则(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6.本【草拟】准则适用于包含服务成分和租赁成分的合同(参见B5-B8段),但以下情况除外:(a)如果包含服务成分和租赁成分合同中的服务成分是单独的而且承租人能够明确区分,则承租人应当对该合同中的服务成分适用《与客户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准则。(b)如果包含服务成分和租赁成分合同中的服务成分是单独的而且出租人能够明确区分,则出租人应当对该合同中的服务成分适用《与客户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准则。(c)如果出租人采用终止确认法(参见第28-29段),则即使包含服务成分和租

6、赁成分合同中的服务成分不是单独的,出租人也应当对该合同中的服务成分适用《与客户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准则。7.本【草拟】准则适用于租赁下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但是:(a)在进行初始计量之后,承租人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公允价值模式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承租人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将初始计量之后产生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确认为损益。(b)35对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出租人应当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而不适用本【草拟】准则。8.本【草拟】准则不适用于代表购买/销售标的资产的以下合同:(a

7、)合同导致某一主体将标的资产的控制权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收益转移给另一主体(参见B9和BC10段);以及(b)承租人已经行使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当承租人已经行使购买选择权时,该合同不再是一项租赁,而成为一项购买(承租人)/销售(出租人)。9.除第30段和46段中规定的以外,租赁活动中的标的资产不在本【草拟】准则的范围。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确认10.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资产——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一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11.除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外,承租人应在综合收益表中确认以下项目:(a)租

8、金支付义务的利息费用(参见第16(a)段);(b)使用权资产的摊销(参见第16(b)和20段);(c)使用权资产的重估收益或损失(参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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